計補地價拖四年 地政處被斥醜陋

計補地價拖四年 地政處被斥醜陋

【本報訊】沙田一宗丁屋買賣,因地政處計算補地價竟拖延4年8個月,令補地價金額由182萬大幅飆升六成至近296萬元,交易合約因而無效,最終鬧上法庭。高等法院法官在判詞中,對案中兩位長者買家被拖累導致損失慘重,深表同情,同時譴責地政處不負責任,漠視市民利益。
案中兩名原告張潔麗和鮑惠林,1997年5月與新界原居民、即次被告楊丁祥,合作在沙田興建丁屋。物業在1999年完工,兩原告原日後可擁地下和一樓,二樓與天台則歸楊所有。惟楊於2001年瞞着原告,將物業抵押給三間財務公司借貸,卻無法償還部份債項。

補地價狂增 被告拒履行合約

案中首被告、即楊的債主榮殷財務有限公司後來接管丁屋業權,並向法庭取得售賣物業權。2004年10月,兩原告與首被告簽約購買物業,作價390萬元,並支付39萬元訂金,但須待地政處計算補地價費用,始能完成買賣。
地政處一拖便拖了4年8個月,至2009年6月始發出補地價通知書,但當時地價連相關行政費用已達296萬元,比2004年時的182萬高出六成。及至2011年2月,地政處更將補地價金額增至533萬元。首被告認為會虧損160萬元,不肯履行合約,原告遂興訟。
判詞稱,判任何一方勝訴,都對另一方不公平,既然已不能以原定價格交易,遂判合約無效,首被告只需賠償原告39萬元定金。不過法官明言,地政處責無旁貸,其延誤最終更令樓價升至原告無法負擔的地步,對他們嚴重不公,應予譴責,對原告深表同情。法官促請地政處盡速計算地價,以04年價格及合約價作基礎,為之前的不負責任和醜陋的行為作出補償,讓原告可重新商討合約。地政總署回覆稱,會仔細研究判詞。
案件編號:HCA97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