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力】
我以調解方式處理過幾宗因滲水而引起的衝突,前幾年又在一公營機構,處理過市民投訴聯合辦事處,「拖延」處理滲水個案,日前應一位區議員邀請主講滲水問題及處理方法。特別一提,聯合辦事處是由食物環境衞生署和屋宇署組成,如有需要,個案會轉介至水務署跟進。
出席講座的市民怨聲載道,包括單位天花滲水十多年,仍未能解決;投訴到聯合辦事處,樓上單位根本不合作,人員不能入屋試水;就算試了水,遲遲未有結果。過程中,有人問及調解如何發揮作用。誠然,調解須雙方自願,假設受滲水困擾單位(甲方)想調解,導致滲水的單位(乙方)也須同意調解,雙方才有機會坐下來探討解決方案。但是乙方的自願與其自主、及事件發展到哪一個階段相關。
先透過管業處商討
我不只一次接到甲方查詢調解服務時,乙方根本不理會,或因乙方是租客,根本接觸不到業主,又或者是管業處勸告甲方循民事起訴乙方及索償。我以往的調解學員,不少來自物業管理業界,也到過不少物管公司培訓調解技巧,因此不明白為何他們不向住客推廣調解。
是次講座中聽來,當甲方向管業處查詢(當時還未有乙方),管業處就建議甲方向聯合辦事處求助,這本來是第二步(鄰里之間自行協調是第一步),立刻變成第一步,樓上單位立刻成為乙方,怎會不憤怒?如果甲方透過管業處(可以扮演調解員角色)和樓上商討,坐下詳談,和平解決的機會極高。雙方不會積怨,聯合辦事處也不用積壓案件,成為投訴對象。如有可能,調解當然是越早安排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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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香港調解聯盟副會長繆少群
電郵:mailto:[email protected]
編按︰由於版面調動,此專欄將告別大家,盼後會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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