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多年諮詢、討論、草擬及立法的新公司法,已於3月3日生效,涉及的層面很廣,公司註冊處亦用了很多資源作宣傳。公司法改革的研究及討論在上世紀末期至今未有停過,主因是原有的公司法已在數十年前立法,未能與急劇增長的經濟及商業活動與時並進。
為方便使用者,公司註冊處身為行政機構,多年來把所有公司的法定存檔資料電腦化,公司管理層須申報資料的電腦化及使公司資料使用者在網上可查冊的程序簡化。這個電腦化工程要處理的量是非常驚人的,到今天,實際使用者使用系統時不論是存檔或查冊都非常方便,可無紙化地在任何地方進行。
新公司法進一步加強董事會須披露的資料,亦同時簡化了很多合規的程序,如﹕
加強的披露
1)董事報告須具有分析性及前瞻性的業務實況
2)業務實況須包含提及環境、僱員及企業社會責任
3)董事離職的理由及公司面對的風險及不明朗因素
4)擴大董事須披露與公司的重大合約的利害關係範圍
5)超過三年的董事聘任合約須獲股東批准
6)大股東利益關係的交易/行為須由無利益股東批准
以上新例都是務實和可取的,但公司董事及秘書需要學習一下新公司法的合規申報程序。
可是資料使用者要求最重要的資料,即公司的年度董事報告及經審核的賬目在新公司法仍不須向公司註冊處存檔,因此非上市公司這類重要資料仍未能在查冊過程中取得。
營商者的對口、顧客及信貸提供者對董事報告內會提及的經營狀況、前景以及經審核之財務報表等內容的知情是很重要的,但視乎公司是上市或非上市公司,可查到的資料便有天淵之別。因為上市公司的年報及財務報表須根據上市條例在其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上載,同樣亦須向公司註冊處存檔。因此,上市公司的資料公眾可從多方途徑取得。反之,非上市公司則只須要把公司的股東、董事、公司秘書名冊及資產抵押記錄等資料存檔,而董事報告及經審核財務報表就不須存檔。
遺憾商界阻力太大
其實,非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存檔的資料應被一視同仁,在多次公司法改革過程中的下屬諮詢委員會便曾就此課題有激烈辯論,可是這方面的辯論往往最終被不願披露資料的商界、商會、偏袒商界的專業人士及代表工商界的立法會議員基於私隱權及商業秘密等為理由而胎死腹中。這使在香港註冊私人公司的透明度及企業管治質素多年來未能上一個更高的台階。換句話說,私人公司在新公司法下做得更好也只是閉門造車,公眾是不知情的。
相反,香港的銀行條例規定在港註冊的銀行,在其主要營業地點須展示其董事報告及經審核賬目。筆者回想到1970年在英國讀中七法律科時,已可用一英鎊的查冊費到在倫敦的公司註冊處查任何在英註冊的有限公司的已存檔年度董事報告及審核賬目。遺憾是1970年已在英國以高透明度實行的公眾查冊知情權,香港在44年後仍未與國際接軌及實現!
這亦應該說明不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及公司註冊處的不力,我相信政府也非常希望把非上市及上市公司存檔資料看齊,可是商界、偏袒商界的專業人士的阻力實在太大。因此,香港在這一方面的國際聲譽會上升亦至此為止,拿不到滿分!
周光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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