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認為未為23條立法,萬一駐港解放軍要在港執行職務,就難有法律依據。有法律界中人指,現時《基本法》及《駐軍法》均寫明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以及駐港解放軍在港執行任務的規定。
佔中不會是動亂
根據《基本法》第18條,人大常委宣佈進入戰爭狀態、或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並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時,人大常委才可宣佈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但有法律界人士指,就算發生佔中,亦未必符合《基本法》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的要求,因佔中不會是「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更不可能是「戰爭狀態」。
至於駐軍要在港執行職務,《駐軍法》第14條亦寫明,港府「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更清楚交代駐軍在港執行職務時,可行使特區法律規定的權力,並非沒有23條,駐軍就沒有法律依據在港執行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