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條全國法律 可在港實施

12條全國法律 可在港實施

【話你知】
根據《基本法》第18條(2),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區實施。凡列於附件三之法律,由特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現時《基本法》附件三共有12條已獲人大通過,可以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附件三於1990年時原載有六條可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例,包括國歌、國旗決議、國籍法,以及「《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等,但這條於97年刪除,同年人大增加國旗法和駐軍法等(見表第6至10條)。

其中一條未在特區立法

其後再於98年和2005年增加第11和12條,惟第1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並未在特區公佈或立法實施,故仍未成為本港法例。

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1《國都、紀年、國歌、國旗決議》(原有)
2《國慶日決議》(原有)
3《領海聲明》(原有)
4《國籍法》(原有)
5《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原有)
6《國旗法》(97年增加)
7《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97年增加)
8《國徽法》(97年增加)
9《領海及毗連區法》(97年增加)
10《特區駐軍法》(97年增加)
11《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98年增加)
12《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2005年增加,未進行本地立法)
資料來源:《基本法》及《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