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被林鄭月娥稱其發言有「一錘定音」效果的「護法」饒戈平,接受《紫荊》雜誌訪問時稱,若港遲遲不為《基本法》23條立法,可把內地的《國家安全法》在香港試用,或由中央制訂適用香港的安全法,直至香港立法為止。本港法律學者和議員均斥饒的說法違反《基本法》,等同將異見人士治罪的法律搬來香港,遺禍無窮。
記者:張婷婷
《紫荊》雜誌4月號刊登饒戈平談《基本法》頒佈24年的訪問,記者提問指香港發生了闖軍營、焚燒國旗、驅趕內地遊客事件,是否必要為23條立法;饒戈平指23條立法是香港的義務,2003年擱置立法,不等於置之不理,又稱23條長期被曲解,近年挑戰國家權威、挑戰《基本法》的行為,都和23條未立法有關。
至於落實23條的方法,他稱最好是港府推進,但若拖延,他提出「化零為整」方法,可總滙現行類似23條涵蓋的罪行的法律而「形成」,或遵照中國憲法的指導自行制訂,如果都做不到,他建議「可以暫時把內地的國家安全法,在香港暫時試用,或者由中央來制訂一個暫時的適應香港的安全法,一直到香港能依23條立法為止」。饒稱這些是學界的方案,非中央意思。
港大專業進修學院人文及法律學院助理教授賈廷思,就「暫時用內地《國安法》」的說法表示,《基本法》寫明,只有在人大宣佈戰爭狀態或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才可發佈命令將全國性法律在港實施,否則就要由人大在徵詢特區意見後,再由特區政府公佈或立法才實施。他指人大沒有權力單方面令全國性法律在港實施,質疑饒的建議如何能在《基本法》下執行。
梁家傑:強推點對得住歷史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梁家傑認為,饒的說法似是政治任務多於以法論法,若把這令內地異見人士如劉曉波、艾未未等人治罪的《國安法》搬來香港,毫不尊重香港法治精神和《基本法》。他稱,香港的法律已足夠將叛國者或洩露國家機密的人治罪,唯一沒有的是將「顛覆人民政府」列作罪行。梁指闖軍營警方已檢控、焚燒國旗案已判決入罪,這些事件與23條未立法沒有因果關係,如強推「咁樣點對得住歷史!」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特區有憲制責任根據《基本法》第23條為維護國家的安全制訂法例,現時未有計劃就23條立法。日後特區政府推展23條立法工作時,必定會充份諮詢社會各界,保障各種權利和自由及符合相關的國際公約。
饒戈平訪問重點
‧全面實施基本法,就應該包括對23條立法...不能採取一種選擇性的實施。
‧基本法23條立法在很長一段時間被曲解了,被潑了污水,被污名化、被妖魔化,這是基本法實施過程中需要重視的問題。
‧可以暫時把內地的國家安全法,在香港暫時的試用,或者由中央來制定一個暫時的適應香港的安全法,一直到香港能依23條立法為止。
資料來源:《紫荊》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