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範圍廣 任官方解讀

國安法範圍廣 任官方解讀

【本報訊】內地《國安法》除了基本法律條文,還有國安法實施細則,國安法第四條提到「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有關行為包括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竊取、刺探國家機密,以及「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

劉曉波譚作人身受其害

時事評論員劉銳紹指,有關條文無所不包,且官方可隨意解讀條文,故任何人都可能觸犯有關法律,「所以根本唔使太認真去理解條文實際內容。」
他舉例說,佔中可被視作顛覆政權,記者採訪,可被視為刺探國家機密,如前《明報》記者席揚被控竊取、刺探國家機密罪成,判有期徒刑12年,程翔被控以間諜罪,危害國家安全被判入獄5年。若表達敏感言論,亦可涉國家機密或顛覆政府,像譚作人掌握汶川大地震豆腐渣工程資料,便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囚5年,劉曉波亦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