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投訴字迹 促撤銷告票

車主投訴字迹 促撤銷告票

【本報訊】不少慘食「牛肉乾」車主均會試圖用不同理由,向警方要求撤銷告票,當中不乏成功案例,不過近日網上流傳一封報住紀律部隊宿舍的車主投訴信(圖),要求撤銷告票的理由可謂妙想天開。他上月被抄牌後竟以警員在告票上所寫的英文地址,其中「P」、「u」、「t」及「r」字體潦草為由指告票無效。大律師及立法會議員均指理據牽強,其他車主亦批評涉事車主:「唔合理,無理取鬧!」

律師:成功機會微

該封流傳的投訴信於3月12日發出,由涉事車主傳真至警方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據運輸署資料顯示,涉事日產私家車由一名姓耿人士於2010年買入,登記地址為秀茂坪順利紀律部隊宿舍。根據信中日期,涉事車主於2月14日在土瓜灣炮仗街被抄牌,當時警員在告票上以英文「Pau Chung Street」記錄地點。
車主指警員寫的「P」頂部穿頭;第二組字的「u」不知是「n」還是「w」;最後一組字的「t」則寫成如「十」,「r」既像符號又像「v」,認為全部「不可接受」,要求警方將「路名一項全部寫錯之告票,予以取消」。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警員抄牌並非寫字比賽,字體潦草不能作為理據,只要能反映時間、地點及車牌等重要事實便可。若警民雙方仍未能達成共識,便會交由法庭裁決,但相信涉事理由能撤銷告票的機會微乎其微。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副主席范國威亦認為事件於理不合,涉事車主的理據並不足以說服法官撤銷告票。他建議警員抄牌時盡量留意有機會引起誤會的地方,作出「小改善,大改變」。
警方發言人稱,如車主、司機或其代表人對告票有懷疑,可以書面說明投訴原因、告票編號、聯絡電話、地址,郵寄、親身或在網上向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提出覆檢要求,警方會按既定程序處理每宗投訴。如覆檢成立,該組會撤回告票,並以書面通知涉案車主或司機。
2012及2013年,警方分別發出907,384張及1,020,412張告票,分別收到4,632宗及4,588宗覆檢要求,經調查後被撤回的告票分別有1,432張及1,782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