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推出新「辱警」指引,民陣警權關注組召集人王浩賢指,市民可能因而涉及三條不同控罪,其中最重的罰則是入獄2年,並因屬「例外罪行」判監後必須監禁。他表示,以往有指警方在襲警案較多以重罪檢控,他希望警方公開有關罪行的檢控準則,以免造成不公義。資料顯示,去年被控阻差辦公的數字較09年增加六成。
民陣促公開檢控準則
王浩賢估計,如市民向警員採取不合作或使用辱罵式言語,有機會被警方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等」、《警隊條例》第63條「對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襲擊等」,以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作出檢控。王指三罪性質相似,但罰則相差很大。去年被控阻差辦公的數字有64宗,較09年的40宗增加六成。
王認為,警方既是被阻礙執法者,又是檢控者,有雙重角色;而且有揀重罪來告的嫌疑前科。2010年「包致金姪女案」後有新指引,要求引用36條起訴需要取得副刑事檢控專員批准,11年相關檢控便減少129宗,以較輕的63條檢控則增加110宗。王希望警方公開有關罪行的檢控準則,以免造成不公義。
此外,使用侵害人身罪控告市民的個案則大跌,由2009年的246宗檢控個案,205宗被定罪;2013年則下降至19宗檢控個案,定罪的個案有14宗。而使用《警隊條例》63條檢控的個案,2009年有131宗,當中有119宗被定罪,2013年則有242宗被檢控個案,199宗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