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置業主席劉鑾雄以及南華足主羅傑承,日前被澳門初級法院裁定行賄及洗黑錢罪成並判監五年三個月。不少市民對於澳門跟香港並無引渡協議,故二人即使罪成亦似乎可以避過鐵窗生涯,感到很不忿。亦有法律團體督促政府修改有關條款,以填補這個大漏洞。
法律學者認為,兩個地方(明確一點,是司法管轄區)是否簽下引渡協議,其中一個很大的考慮因素,是兩地法律制度相似度是否夠高,有沒有明顯衝突。
舉個極端例子﹕一個習慣將任何罪犯一律判死刑的極權國家,與一個人權至上的政府設立了引渡協議,後者將潛逃該地的罪犯交還予前者,豈不成了幫兇﹖就此次事件,有人指出澳門法制跟香港不同,假設兩地有引渡協議,一方面會令一直追縱這單新聞的普羅大眾深感「天有眼」,另一方面卻可能對無財無勢的一般小市民不公道——倘若港人在澳門不幸被捲入官非還被判有罪,便不能回香港尋求庇護了。
然而,一個管轄區沒有跟其他眾多地方簽訂引渡協議的明顯結果,就是變成一個犯罪天堂。況且以上所舉最極端例子,始終屬罕見。此外,一個人既然選擇到訪外地便須首先認識當地文化法制,從而管束自己行為——除非其法制違反普世價值,讓其他國家有爭辯理由。
2007年美國大學生Amanda Knox在意大利作交換生時,捲入同房英國女生被殺案件,被意大利法庭裁定有罪並收監四年,到2011年上訴得直才回到美國。那四年間,她的支持者多次抨擊意大利司法制度,並去信美國政府要求協助,但不獲受理,道理是人在異鄉便得尊重當地法制(When in Rome, do as the Romans do)。
近月,意大利意外的再判Knox有罪,而身在美國的Knox再次上訴。評論指,美國既然跟意大利有引渡協議,若這次上訴失敗,無論美國人如何想包庇她,大概都會跟意大利合作並把她引渡。
回到是次裁決,即使香港跟澳門引渡協議落實,都只會影響以後的案件,而對於落實前已經審結的案子沒有作用。那是不是代表劉跟羅只要不去澳門,政府便拿他們沒辦法﹖那又不是,因為兩地政府除了可使用早於2003年落實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第四章第44條引渡罪犯之外,還可以根據「互惠」或「共同犯罪」原則去採取同樣行動。若兩地政府決心要將二人收監,缺乏引渡協議不會成為真正障礙。
如此看來,劉跟羅二人於裁決後不約而同地提出上訴,都是十分聰明和有遠見的做法。如非這麼做,只將香港當成避難所,很可能變相坐以待斃。
黎德怡
美國執業律師、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