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上周六出席普選行政長官研討會時指出,「香港的政治制度是由《基本法》、中央來決定的。它的設計、制訂和修改,都不是香港自身能單獨決定的」,「政治發展的主導權和最終決定權在中央」,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隨後表示,饒的講話是「一錘定音」。
香港的政治制度究竟是由《基本法》決定,還是由中央決定的?所謂香港不能單獨決定,中央就可以單獨決定嗎?饒教授顯然是在重複中央過去一貫的觀點:《基本法》是「授權法」,「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來自中央的授予;中央授予香港多少權,香港就有多少權。」
「授權論」最大的荒謬之處就是,香港在回歸之際,所有權力被中央重新授予,那之前它是一個制度空白區嗎?香港過去的自由繁榮局面從何而來?
美國開國元勳托馬斯潘恩(Thomas Paine)在《人權論》中,早就對這種本末倒置的權力觀予以了批駁——「憲法是一樣先於政府的東西,而政府只是憲法的產物。憲法不是政府的決議,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決議」。
《基本法》是香港的「成文小憲法」。憲之初,民為本,憲法的核心內容是限制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利,其本質是人民與政府之間的政治契約,而非政府單方面「授權」的產物。有「法國制憲之父」之稱的西耶斯(Emmanuel Abbe Sieyes)強調:「惟有國民擁有制憲權」,「憲法是國家成立的契約,締約者是全體人民」。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美國公共選擇學派的創始人布坎南(James Buchanan)亦稱,「憲法體現為建立在一致同意基礎上的互利契約。」
1985年7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立,在《中英聯合聲明》國際條約和中國憲法的雙重框架下,香港進入立憲時刻。所有23名香港委員和36名大陸委員,可以看成是實際的制憲代表,而隨後成立《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由各界別推舉或選舉出180名港人擔任委員。他們全面深入社會,進行了廣泛的諮詢,為草委會提供了大量書面意見,履行了香港制憲代表的應盡職責。《基本法》的誕生,既有國際條約的規限,又有港人的參與,絕非中央單方面的恩賜。
北京大學法學院甘超英副教授2010年曾發表《契約精神下的基本法及中央與港澳的關係》一文,其中指出,「港澳在基本法的權利是被中央『授予』,還是被中央『認可』的權利,這個問題決定着基本法是否為契約的判斷」。港澳原有制度和生活方式,「已經在港澳發展並存在了150年和450年之久,它們不是基本法的創造,而是認可」。由於授權是單方意志下的行為,所以具有「可動搖性」,而人民的天賦權利是「不可動搖」的,所以「港澳獲得的權利就不是『授權』形成的,而是一種『天賦』。質言之,基本法是認可權利的社會契約」。
「契約」與「授權法」的最大區別是,契約是各方的「權利對話」,而授權法只是一方的「權力獨白」。目前大陸是人民虛位立憲,憲法中的「主權在民」原則被「黨領導立法」取代,實際的制憲代表是共產黨,司法者也是共產黨,憲法已變成中共的一黨私產,所以中央才能以「權利施捨者」自居,將任何主張自身應有權利的公民斥責為「與法律對抗」。
憲法就是限政之法。《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確認原有制度不變,其實是對「社會主義」中央權力的法定限制。在政制發展過程中,為了確保香港資本主義三權分立制度不變,不受到社會主義一黨獨大制度的侵襲,港人作為《基本法》契約一方和實施主體,完全有權利申述自己的主張。
政治學家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指出,「是人民的支持賦予一個國家的法規以權力,這種支持就是法律在制訂和開始生效時人們那種同意態度的延續」,「權力的每一次削弱,都是對暴力的公開邀請。權力出現危機時,暴力就會登場」。
香港不是「人民虛位」的大陸,普選在即,港人實位以待。如果中央並不承認《基本法》是兩廂情願的契約,而堅持認為它只是靠中央一錘定音的授權法,企圖在香港複製大陸的權力模式,那中央就必須承擔這種無視港人行使「高度自治」正當權利的政治後果。
沈舟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