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通訊辦(OFCA)回應兩間免費電視台涉嫌提供流動電視服務,連發兩篇新聞稿,指「流動電視服務旨在供觀眾在移動的地點接收」,基於訊號在移動地點接收不算清晰,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兩間免費電視台有違法。不過馬上就有傳媒嘗試在車輛和步行用流動裝置收看免費電視,顯示大部份時間接收都算清晰。
18日OFCA再回覆,指「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的電視訊號有可能被手提裝置接收,並不等同該持牌人在業務運作中,要約提供流動電視服務」,某程度上算是承認了免費電視所發出的訊號可以在流動裝置收看,只是他們原意不是提供流動電視服務罷了。
OFCA認為港視本身是做小販,但他賣的食物太好,明顯「有意圖」要做私房菜。借用OFCA所用的「小販與私房菜」為例,兩間免費電視台的情況,就如本身是做私房菜,但就不只在餐館裏面做菜,還要做小販。為何免費電視沒有問題,港視就有問題?唯一能夠解釋OFCA作出這個判斷的理據,就是「動機」。私房菜做得好,就「沒有意圖」去做小販,這就是OFCA認為免費電視沒有違法的理據。不過不管做私房菜的人是否有動機,他們做小販這個事實,18日的回應已經承認了。
OFCA用「動機」和「有無意圖」去判斷港視和免費電視有否違法,這理由令人信服嗎?免費電視的訊號可以被流動裝置收到,是有證據證明的,因「沒有意圖」就認定沒有違法;港視訊號「可能被5,000個指明處所收到」,就因「有意圖」而認定對方會違法,連發射站都禁止興建。
王維基只是想做流動電視。按照他的說法,5,000個指明處所能否收到港視訊號,完全是取決OFCA執法與否。OFCA有權確保5,000個指明處所不會收到港視訊號,但拒絕執法,將自己的工作拋予港視,指摘一間普通企業有責任確保違法情況不會發生,還誣衊王維基「以為自己係規管機構」。
事件已經由技術或法律層面,去到人治還是法治的問題。一個擁有執法權的機構不去執法,對於免費電視和港視的判斷完全是因人而異。去年十月「一男子」否決港視發牌決定已經引起極大的社會迴響,港人過去信奉的價值觀已經受到破壞。
今日OFCA的處理手法,更加令人質疑,政府到底是站在大多數香港人這裏,還是小數既得利益者那裏;政府到底要向香港人負責,還是向小數既得利益者負責。否則這種以「動機判案」以維護既得利益者的情況,必定與日俱增,緊隨的將會是大量的貪腐和利益輸送問題,香港就不再可能是香港。
范克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