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敏貞的言行 誰最不滿?(自由撰稿人 周信) - 周信

利敏貞的言行 誰最不滿?
(自由撰稿人 周信) - 周信

通訊辦總監主動承認「寧願被批評為僵化、官僚,也好過負起有法不依、執法不公的極大罪行」,引起最大反應的應不是王維基及一眾網民,而是梁振英及其「梁粉」。因為利敏貞的態度,正是今天梁班子對公務員的最大不滿。
如今梁振英施政寸步難行,內部的阻力不比外間為少,皆因公務員不肯放棄過去有板有眼的典章制度,想不到這次通訊辦的「僵化、官僚」,反會成為「反擊」禁制王維基港視放播的最佳理由。
利敏貞要瞓身捍衞的法例,是「無牌的傳送者不能將電視服務提供給超過5,000固定接收場所」。不過這法例訂立於十多年前,今天的流動通訊科技已令這限制變成不合情理及公眾需要。王維基或任何流動電視的經營者若仍受此「5,000戶」的上限所制,即使不計成本效益,單是日後會否仍有如此落後的技術(又或是另找方法限制用戶人數)可供使用,以確保符合這個人數上限,便已是一個足以令人發笑問題。因為牌照的有效期不止十年,其間的科技又怎會停滯不前。
利敏貞堅持這個5,000戶的數字「冇得妥協」,公眾對政府的不滿和改革相關法例的呼聲必定日甚一日,直至問題徹底解決為止。利敏貞是政務官,他日若需修改有關法例,她可能已不在其位,調任其他部門,所以只求任內力保不失。但她聲稱第一次聽到有「持牌人要規管機構證明,不會因為他違法而拉佢」,卻是她對現時職責沒有詳細了解和不欲承擔的另一證明。
須知,不論中外投資者若要在一地進行龐大的長期投資,事先一定做足風險評估,並且要求當地政府作出承擔和提供各種優惠,尤其是遇到明顯不合理或對自己不利的法規條文,要求澄清已是基本動作,取消或保證不受影響才是正路的「自保」行為。由於遵守法例的確是持牌人的責任,為免觸犯有關法例,持牌人監管機構提出各類要求,是他的基本權利,監察機構若認為超越職權範圍,大可交由更高的部門甚至特首處理,除非法例清晰得無以復加,而且對所有人同樣公平。
利敏貞不論如何自以為「理直氣壯」,但她捍衞的絕對是一個過時的法例,犧牲的是廣大市民的權益,保護的是不思進取的既得利益財團,漠視的是公眾長久積聚的不滿情緒。如果她仍然堅持高高在上,笑罵由人,「好官我自為之」的傳統態度,她損害的又何止是個人聲譽,惹來的又何止是對有關法例的批評!
利敏貞批評王維基不肯沿用中移動一貫使用的技術,目的志不在此。這個推理不無根據,但通訊辦若以此「陰謀」動機為理由拒絕王氏的申請或澄清要求,卻間接證明了公眾對當局意欲保障亞視及無綫的猜測,又或是有極想打擊王維基的意圖,況且法例中早已列明「技術中立」的準則與要求,因此王維基絕對有理由邀請當局作進一步澄清,或以具體建議去測試當局的真正企圖及底線,而不是任由「5,000戶」成為令自己永不超生的緊箍咒。
利敏貞犯的「極大罪行」不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公」,因為「不依」與「不公」若是事實,公眾一定支持執法者,不會批評為「僵化、官僚」,但倘若法例因過時而變成不合情合理,公眾自必提出批評。資訊科技一日千里,執法者明知法例過時,又或是預見法例快要落伍,理應主動提出改革需要,而不是原地踏步拒絕進步,直至民情忍無可忍一觸即發為止。
流動電視不能入屋,因為內容不受管制,利敏貞若要求王維基經營的流動電視須受管制方能入屋,相信魔童一定答應;不過這是廣播條例而非通訊條例,利敏貞若分辨及解說不清楚問題出在「廣播」還是「通訊」,恐怕不易主動提出這樣的要求。
王維基不獲發免費電視牌照,方才退而求其次,想不到暴露的問題更複雜,內情更耐人尋味,令人覺得根本有人決心不讓魔童得逞。更尷尬的是,港視七月放播肯定無法成事,但獲發免費電視牌照的兩個電視台卻好整以暇,明年今日也未必開台。王維基「出師未捷身先死」,司法覆核免費電視牌照申請及流動電視的技術應用是唯一出路,屆時利敏貞可能已變成「事不關己,置身事外」。因此今天雖云態度強硬,其實只是希望「得過且過」。

周信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