巿值一萬二千億的阿里巴巴集團決定啟動在美國的上市程序。阿里爭取在香港上市超過一年,惟因堅持其合夥人制度,即阿里主席一定要是阿里合夥人,而合夥人最少要在阿里工作五年,因而與香港上市條例有衝突,被認為是持股不足一成的馬雲要永久控制董事會,對股東不公,故引起爭議未能成事。
沙膽虹一直對阿里以合夥人制來港上巿持正面態度,即使阿里今番已放棄香港,基於港交所就此問題的公開諮詢仍會進行,故仍希望就此再表達幾點意見。
一,馬雲並非阿里大股東,大股東反而是日本的SoftBank和美國的雅虎,阿里的合夥人制可保障大股東賣股時管理文化和理念得以持續,買阿里的小投資者所投資的亦是馬雲,跟馬雲本人的利益一致;
二,滙豐銀行即使不是寫明是合夥人制,但操作一直如此,滙豐大班由桑達士到沈弼到浦偉士到龐約翰到葛霖到現任的歐智華,都是滙豐內部一手培養出來,把滙豐拓展成世界一流銀行。一直以來,滙豐變相是香港中央銀行,法例都寫明不可以有人持有滙豐1%股權,直至金融管理局接手央行工作後才取消持股上限,近年管理層便開始被大股東炮轟;
三,在香港上市的眾多H股,都是國企,其董事局管理層不是國內高官就是聽命北京的人,對上又有母公司,又有後台,不單受國策左右,還受國內人事鬥爭影響,不見得比阿里的合夥人制簡單和對小股東更有保障;
四,只要公開透明,股東投資時知道在投資甚麼,那才是最重要的。
沙膽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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