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10月18日政府拒絕發牌給香港電視,商台為了續牌封殺李慧玲,再有《明報》前老總劉進圖在光天化日被刀手追斬。一連串打壓言論自由的行動來勢兇狠。民間電台公民抗命並非無的放矢,民間電台使用大氣電波FM102.8廣播已經邁向九周年,一如其他遊行示威,和平理性,沒有危害任何人,沒有影響相關行業。
法官閣下,民間電台的主持及幕後義工團隊一向奉公守法,但面對《電訊條例》這條惡法,只有挺身而出。「寧鳴而死,不默而生」是民間電台的口號,大意是要捍衞言論自由,為正義發聲,即使招惹殺身之禍亦在所不惜。胡適先生曾引用此名言,並提到中國知識分子向來有開明的傳統,就是「言論的自由、諫諍的自由」,認為「從國家與政府的立場看,言論的自由可以鼓勵人人肯說:『憂於未形,恐於未熾』的正論危言,來替代小人們天天歌功頌德、鼓吹昇平的濫調。」言論自由的思想在中國發酵近1000年仍未修成正果,這是多麼令人神傷。
香港目前只有兩個免費電視台,毫無競爭可言。政府以謬論阻撓發牌,背後所依據的就是《電訊條例》。現行《電訊條例》是78年前訂立,乃殖民地時代遺留下來的過時條例;最重要的一點是審批權力極為集中又不受限制。
法例只訂下申請程序,即要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但沒有任何條文清楚說明,究竟以何準則衡量申請,政府毋須解釋申請成功與否的原因。以民間電台的申請為例,我們等了一年才獲得回覆:「對不起,你不符合資格,因為你沒有這樣的技術,所以不獲批准。」
審批程序涉及前廣管局及現在的電訊管理局的官員,但他們都是特首任命,最後他們還是要聽命於特首。難怪裁判官游德康在其判詞指出,「由於權力全歸於行政長官手上,而給他建議的機構又由他一個人委任,這會令人懷疑,他拒絕牌照申請的背後理由,是基於申請人的政治取態。」
整個所謂申請廣播牌照毫無制度可言,政府權力又不受限制,試問公義如何彰顯?言論自由何來保障?須知道《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保障了我們的言論自由,同時還有《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條,它清楚說明我們不但有言論自由,還有思想傳播的自由,每名市民有權把思想傳播及傳遞,讓其他人接收,這是基本人權,因此《電訊條例》的限制是不能讓人接受。
法官閣下,社會要求開放大氣電波的訴求並非近年的事。容許民間籌辦電台及電視廣播,社會對此已有基本共識,如果真的一如政府所說「恪守維護言論自由」,請政府不要再以謬誤的理由推搪:香港地方小,高樓大廈多,不適宜設立民間電台,亦不要說甚麼非法廣播干擾緊急服務,這些理由在過去審議民間電台案件的法官也不相信。
面對過時的惡法,我們敢於挑戰,就算坐穿牢底也要捍衞特區言論自由,爭取開放大氣電波,但我們絕無犯罪。沒有抗爭,哪有改變。
法官閣下,香港無聖雄甘地,也沒有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但民間電台的主持、義工和嘉賓,八年來歷盡風雨無懼打壓及政府檢控,昂首闊步加入公民抗命運動。
(文章乃民間電台案結案陳辭的撮要)
曾健成
民間電台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