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禁巴漢 入境處須賠一萬

拘禁巴漢 入境處須賠一萬

【本報訊】一名屢次來港及逾期居留的巴基斯坦男子,2005年因賭博被捕,判監七個月。他刑滿出獄後,遭入境處行政羈留,以考慮是否將他遣送離境。其間他提出酷刑聲請,最終被羈留六星期後,獲「行街紙」釋放。他入稟控告入境處非法禁錮,索償80萬元,但一再敗訴。終審庭昨批評入境處沒有努力及盡快處理其個案,令他遲了十天獲釋,判他上訴得直,可獲一萬元賠償,兼得訟費。

突然提出酷刑聲請

上訴人Ghulam Rbani於1992年至2000年四度來港,每次護照的姓名及年齡均有異。他於05年8月23日至10月7日被入境處羈留,初時聲稱要返祖國陪伴患病兒子及年邁母親,後來突然提出酷刑聲請,導致入境處一度將已簽發的遣送離境令撤回,重新評核其酷刑聲請。
終審庭昨頒佈判詞指,入境處初時將上訴人羈留,以考慮是否將他遞解出境,屬合法拘禁,但當他提出酷刑聲請後,處方卻沒有盡快展開有關的評核程序。
入境處發言人回應指,雖然上訴人勝訴,但法院亦裁定,他作為無權進入及停留於香港的人,不能依賴《人權法》及《基本法》等憲法規定以支持其申索。
案件編號:FACV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