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風雲】
【本報訊】通訊局表示今年1月已提示港視可能違反《廣播條例》,並聲稱此前沒有收到無綫及亞視的投訴。不過,巧合的是,立法會多名議員上月都收到一封無綫的陳情信,內容正是指控港視非法進行本地免費電視廣播,與通訊局的理據一致,令人懷疑無綫是否今次「技術性」擊倒港視的幕後黑手。率先在立法會提出有關問題的議員謝偉俊認與無綫曾有溝通。
記者:蔡元貴 吳嘉羚 周鳳儀 梁御和
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的議員,上月都收到一封由無綫發出的信函,聲稱是應議員要求,以書面提供該公司的關注。內文列出五大論點,指控港視利用大氣電波及環球科技,改變廣播制式,繞過本地發牌制度,非法進行本地免費電視廣播,與通訊局對港視的提示不謀而合。
無綫認為,流動電視服務是供用戶以流動手機或電腦接收訊號,不受《廣播條例》監管。港視所收購的中移動香港,用的是CMMB制式,目標為流動接收,畫面質素不適用於家居電視收看,因此政府及監管機構不應容許任何人以流動電視為名,實際經營非法本地免費電視。
指改變廣播制式不公平
陳情信由無綫法律部門主管陳樹鴻發出,他曾經在2011年陳志雲涉貪案的聆訊中出現。當時陳樹鴻被陳志雲的代表律師投訴在庭上抄寫筆記,懷疑是為了向無綫高層匯報案情,涉嫌違反證人不可以知道法庭審訊進程的規定。事件導致聆訊一度休庭,陳樹鴻亦要被廉署人員錄取口供。
陳樹鴻提出的另一個論點涉及「入屋」問題,認為港視的免費電視牌照申請既然已遭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否決,若容許港視藉技術改變得以「入屋」,便是繞過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的發牌制度,變相成為第五間本地免費電視台。
無綫指流動電視若利用改變廣播制式「進駐家居電視機」,可令其普及程度和影響力與本地免費電視相若,直接與免費電視台競爭。但流動電視服務節目內容近乎「零規管」,可無限制地收廣告,亦毋須盡社會責任提供公眾服務,如播放政府宣傳片,這點對無綫及亞視等帶來極不公平的競爭。
身為本港盈利最豐厚的廣播機構,無綫已非首次阻撓政府容許更多電視廣播持牌人。去年1月,無綫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政府聘請的顧問公司高估廣告收益兩倍,而政府明知香港市場容不下五間免費電視台仍建議發新牌,要求高院推翻發牌建議,以及頒令禁止行政會議發新牌。
謝偉俊認曾與無綫溝通
不過當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於2008年進行發展流動電視服務公眾諮詢時,無綫曾表明:「流動電視服務不應受現有的《廣播條例》規管,因為該條例對媒體匯流而言過於嚴苛。」
至於率先在立法會提出港視涉嫌牴觸《廣播條例》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昨日強調事前並沒有同通訊局溝通,但是承認曾與無綫有溝通。謝偉俊去年曾經表態支持引用特權法要求政府公開發牌文件,但是在立法會表決時突然「轉軚」投棄權票。
無綫針對港視五大指控
1.中移動香港用的CMMB制式,目標為流動接收,畫面質素不適用於家居電視收看。政府及監管機構不應容許任何人以流動電視為名,實際經營非法本地免費電視。
2.港視的免費電視牌照申請被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否決,若容許流動電視藉改變技術「入屋」,避開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的關卡,變相成為第五間電視台,實是莫大諷刺!
3.流動電視是供流動裝置接收,若利用改變廣播制式可「入屋」,即可令其普及程度和影響力與本地免費電視相若,直接與免費電視台競爭,及侵犯本地免費電視持牌人的權益。
4.流動電視內容不受《廣播條例》及《電視適用業務守則》監管,也沒有廣告時間和類別的限制,對於觀眾就節目內容的投訴,包括對兒童的不良影響,通訊局無法理依據跟進。
5.《廣播條例》釋義指擬供或可供超過5,000個香港住宅單位,免費接收的電視節目服務為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若流動電視營辦商提供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乃無牌經營。
資料來源:無綫致立法會議員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