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和解 向國美賠4.2億

黃光裕和解 向國美賠4.2億

【本報訊】證監會宣佈,就前中國首富黃光裕違反董事責任一事,達成和解協議。作為國美(493)大股東的黃光裕及其妻子杜鵑,需向國美賠償4.2億元,創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有史以來最高個人罰額。不過,市場人士質疑身為國美大股東的黃光裕,向公司賠償並不合理,「等於自己賠錢畀自己」。

違反董事責任 證監出手

證監會與國美前主席、現時仍持有35.55%股權的大股東黃光裕,及其妻子杜鵑達成協議,就違反董事責任向國美賠償4.2億元。
作出賠償同時,黃光裕及杜鵑需請求國美召開特別股東大會,追認股份購回及違反作為董事的責任,待獨立股東通過有關議案後,和解才可作實。
案件中,證監會以「尚方寶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向黃光裕展開法律行動;完成上述和解措施後,證監會將擱置涉及「凍資」的法律程序,並不再就案件採進一步行動。
國美回應指,公司已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就決議事項向股東提供意見參考;公司強調,如獨立股東接納有關安排,「將可圓滿解決有關事件,對獨立股東有利」。
黃光裕及杜鵑被指在2008年1月至2月間,在國美先後多次策劃股份回購,總值約22億元。隨後證監會發現,約70%回購股份由黃光裕及其關連人士持有,款項用作償還一筆2008年2月到期的24億元個人貸款;證監會在2009年以《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展開法律程序,向高院申請凍結黃光裕16.5億元資產,其後轉換成近8億股國美股份。

市場質疑等同賠錢畀自己

香港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指,有關和解不合理,「賠4.2億畀國美,即係作為大股東嘅黃光裕賠錢畀自己」。
譚紹興指,事件已發生超過6年,不少當年小股東已出售國美持股,除非股東再向黃光裕提出司法訴訟,否則難以追索損失;他補充,待落實和解後,在一般情況下,黃光裕被凍結的資產,將有望解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