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局在壓力下引用《廣播條例》阻止港視開台,但2007年其前身廣管局已處理過指電訊商無牌經營流動電視的投訴,並裁定流動電視不屬於《廣播條例》規管的電視服務,毋須領牌;政府自2006年起的文件亦重申此立場。通訊局不理先例及一貫立場,打倒昨日的我。
指傳送以《電訊條例》規管
2007年有市民向廣管局投訴流動電訊商未有申請電視牌照就提供流動電視服務是「無牌提供廣播服務」,違反《廣播條例》,但被裁定投訴不成立。廣管局解釋,《廣播條例》中「可供超過5,000指定處所(即住所及酒店房間)所組成的觀眾接收」,原則上是指提供服務技術須與處所有關,當中的「觀眾」應理解為可以處所而識別的觀眾,如有線電視客戶須按地址申請,申請服務後亦只能在該地址收看。由於流動電視服務的觀眾並非以住所識別,因此不屬於本地免費或收費電視服務,裁定流動電視服務並非須領牌的廣播服務。
政府從來都無意以《廣播條例》規管根據《電訊條例》發出的流動電視牌照,早在2006年,時任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就曾書面向立法會表示流動電視服務不屬《廣播條例》中須領取牌照的廣播服務;2008年及2010年的《流動電視服務發展框架》都指流動電視的傳送以《電訊條例》規管,節目則另設守則,列明不受《廣播條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