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西區區議會的公民教育工作小組主席李志恒動用警力,抬走區議員,引起公眾譁然。警方執法準則亦備受質疑,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日前堅稱警方是履行「確保社會安寧」責任。有律師昨撰文反駁指,連警隊條例都沒提及該責任;又指抬走人是一種暴力行為,亦帶有短暫的禁錮成份,質疑警員「動武」欠理據。
律師謝連忠在網上撰文指,列明警員責任的《警隊條例》第10條,從沒一項是「確保社會安寧」,只有一項「維持公安」,與曾偉雄的意思近似。但謝指,會議地點不是一個公眾人士能隨意前去,即是一個「非公眾」地方。他質疑,在一個「非公眾」地方和場合,何來「公眾」成份,認為要「抬人」來「維持社會安寧」,缺乏法律依據。
謝連忠又批評,當日警員並不恰當,但曾偉雄卻維護警員過錯,縱容警員濫權,反問「香港警察怎不走向衰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