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運人士古思堯和社民連成員馬雲祺,前年4月1日抗議中聯辦干預特首選舉遊行時企圖焚燒區旗,被裁定企圖侮辱區旗罪成,分別被判緩刑及社會服務令230小時。二人昨天提出上訴,控方不諱言,不明白為何原審裁判官杜浩成不接納感化官建議,判馬80小時社服令。法官押後宣判,並暫緩執行馬的社服令。
李柱銘指《區旗例》違憲
代表古及馬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據《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條,即任何人不得公開及故意以焚燒及踐踏等方式侮辱區旗,實屬違憲。根據《人權法》,人人都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的權利,政府不可一言堂般,規定區旗的正統象徵意義逼巿民遵從,「唔通細路仔見升區旗喊就啱,咁係咪笑就唔啱,咁係侵犯細路仔獨立思考」。
李引用美國最高法院案例指燒國旗並不犯法,今次二人為公民抗命,是求情理由。惟控方指市民可以侮辱區旗以外的其他形式表達意見。
此外,裁判官杜浩成審案時曾指區旗有不同象徵意義,如殉職警員靈柩會由區旗蓋上,若家屬目睹有人破壞區旗,相信會引起爭端。法官彭偉昌昨天指,杜官「放咗感情落去」,屬可被批評之處。馬現已履行約110小時社服令,法官下令暫緩執行馬的社服令。
案件編號:HCMA48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