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上訴庭昨天處理一宗洗黑錢的判刑上訴時,主動關注到律政司按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充公外圍「艇仔」的財產時,以同樣對待毒販的嚴苛方式,充公所有財產,此舉或違基本法保障個人財產的條文,決定下令法援署委派資深大律師協助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下次出庭進行法律爭辯,相信本案將成上訴庭對處理嚴重罪行罪犯充公令作新指引。
52歲的上訴人練棋達,偕妻收受外圍波纜馬纜,2012年7月承認兩項洗黑錢罪名,涉款3,900萬元,被判監42個月,並遭充公名下物業、名表和銀行存款等共1,034萬元。練不服判刑和充公令,提出上訴。
上訴庭認為販毒利潤因毒品來貨後轉手即賺,但外圍有賭博因素,派彩賠款後或虧蝕,處理兩者的充公令應有區別。副庭長楊振權指,處理嚴重罪行的犯罪得益須嚴苛,但對全部案件做法一致或存在不公,擔心引發違憲問題。他指,充公令方式和充公幅度,涉及複雜法律觀點,故下令法援署介入,派資深大狀代表上訴人下次出庭處理。
案件編號:CACC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