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年70歲的「鞋王」鄧劍群興訟向三奶李姿霆討回四個物業,原審法官判鞋王可取回其中兩個物業的業權及售樓得益,三奶不服上訴。上訴庭昨天判三奶得直,認為鞋王當天將港灣豪庭單位給三奶「揸手」,是當禮物送予她;另用作炒賣的半島豪庭單位,售樓後的淨收益也歸三奶所有,料三奶共分得至少1,310萬元得益。
記者:黃幗慧
李姿霆(42歲)昨天對上訴結果感到高興,「還番個公道畀我」,她又謂現在生活很好,「其實自脫離佢(鄧)嗰日已經好開心」。
鄧劍群與李姿霆在2002年發展親密關係,李其後懷孕,鄧翌年1月以171萬元購買大角嘴港灣豪庭一個單位給她,鄧當時說:「等你有啲嘢揸喺手同埋有樓收租」。原審法官認為,鄧只是將單位給李入住,並非送給她。
可得原審七成訟費
不過,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昨天在判詞中指,「揸手」在香港用語中,有給予對方保障、慰藉及控制的意思。假若一個男人向情婦這樣說,就是減輕她的憂心,將來萬一分手,情婦亦「有嘢揸手」,情婦向男友要求「有嘢揸手」亦屬正常,故認為港灣豪庭物業是鄧送給李的禮物,單位在2005年以210萬元出售的得益屬於李。
至於涉案紅磡半島豪庭單位,上訴庭引述原審法官裁決指,是鄧買給李用作投資炒賣,由她決定何時出售,讓她從中獲利,故上訴庭下令單位在60日內,以雙方同意的價錢出售或拍賣,得款扣除買樓的268萬元成本及租金收入給鄧後,淨收益歸李所有。上訴庭亦判李可得上訴訟費和原審的七成訟費。
鄧原向李追討的物業,還包括西貢匡湖居獨立屋及尖沙嘴卓能商業單位。李上訴得直後,共分得至少1,310萬元得益,鄧現在只能保留匡湖居一半業權。
案件編號:CACV16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