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無業漢被指多次強姦同居女友的11歲女兒,去年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強姦罪成,判囚10年。無業漢提出上訴,指原審時沒有律師代表,只靠自己出庭自辯,結案陳詞亦只簡單了事,相反控方作完整結案陳詞,造成原審程序不公。上訴庭昨天判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發還案件重審,稍後頒佈裁決理由。
代表50歲上訴人的大律師昨天指出,根據案例若被告沒有律師代表,控辯雙方都不應作結案陳詞,以免雙方出現能力及技術強弱不平衡。此外,上訴人曾表示非自願下進行警方錄影會面,但控方在審訊時卻向陪審團指,錄影會面得到上訴人同意。
控罪指上訴人在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兩度在寓所強姦X,但X作供時稱曾遭強姦30多次。
案件編號:CACC284、CAAR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