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火消防扯人出車  官:幾秒決定影響工作、家人

怒火消防扯人出車 
官:幾秒決定影響工作、家人

【本報訊】一名消防員駕駛私家車時,不滿前方一輛正在掉頭的輕型貨車擋路,與貨車司機爆發口角。消防員在盛怒下,強行打開貨車車門,將貨車司機拉出車外,又拍打貨車車身,導致凹陷。原本被控刑毀及普通襲擊共兩罪的消防員,昨天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主任裁判官直言是次屬例外事件,促消防員「自己反省吓」。
記者:林綺琪

被告馬鐵樹(51歲)任職消防員長達22年,在2010年曾經獲頒發長期服務獎章,他昨天由多名友人陪同下到觀塘裁判法院應訊。
控方在庭上指出,律政司已經詢問過事主對事件的態度、被告的背景和事件對被告的影響等,認為可以用簽保令方式處理;辯方亦補充指,律政司同時考慮了檢控守則,最終決定以守行為方式處理。

駕駛爭執 拍凹貨車

事發在去年6月15日晚上7時許,被告在牛池灣永定道消防已婚宿舍地下近垃圾站一帶駕駛私家車時,前方有一輛輕型貨車正嘗試掉頭。由於貨車阻礙着被告,雙方發生口角。被告大怒之下,突然下車並走向貨車,大力拍打事主的貨車三下,令車身後方有直徑3厘米的凹陷。
被告又打開貨車的車門,強行將事主從車上拉出,又扯着他的衣領,令他感到頸部疼痛。事主其後報警求助,雖然被告立即駕車逃去,但是警方憑着事主提供被告的車牌號碼,同日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否認控罪。
主任裁判官練錦鴻昨天指,經考慮案件嚴重性、對被告個人及公眾的影響等,決定讓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兩年,免留案底,但是下令被告需要向事主賠償維修費6,000元和支付堂費1,000元。
練官強調是次為例外事件,如果事主在案中有受傷,一定不會讓被告守行為。
練官又訓斥被告:「你幾秒鐘嘅決定,會影響到你嘅工作、家人,連自己都影響埋,你自己反省吓喇!」
案件編號:KTCC4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