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民爭工作權敗訴

難民爭工作權敗訴

【本報訊】四名外籍人士逃難抵港尋求庇護,獲確認屬難民或受到酷刑對待後,因無第三國收容,長年累月滯留本港。他們就入境處不准打工的政策,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五位法官昨頒佈判詞指,上訴人無憲法權打工,一致駁回上訴,但強調若不獲准打工,屬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入境處須酌情批准。
四名上訴人均由代號代表,包括來自非洲布隆迪的GA、斯里蘭卡的PA和FI,以及巴基斯坦的JA。PA獲入境處確認受酷刑對待,是本港歷來第一人;其餘三人均獲聯合國難民公署甄別為難民。GA、PA及FI已於去年獲入境處酌情批准打工至今年,JA則因毒品案正在獄中服刑。

代表律師對判決遺憾

代表上訴人的律師何珮芝指本案牽涉人數甚少,當中三人因無了期留港,卻未能工作而患上重鬱症或精神分裂,終院卻以入境管制等模糊概念剝奪基本人權,故對判決感遺憾。她說,雖然終院也確認四名上訴人可獲酌情批准打工,算是部份勝訴,但在絕望中生活十年後,鬧上終院,才獲批短暫工作,荒謬之至。
案件編號:FACV7-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