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警覺】
不慎遺失身份證,別以為到警署報失就可安枕無憂!有讀者前年遺失身份證,但逾一年半後才發現有人盜用其身份證兼在沒提供住址證明下,向電訊商申請手機服務,現被追收逾4,000元欠款。警方指使用他人身份證騙取手機服務可能已干犯多項罪行,通訊事務管理局建議電訊商應要求申請人提供住址證明。
記者:余睿菁
Marco於2012年3月初不慎遺失身份證,當時已向警方報失。至去年底,原為和記3手機客戶的他準備向該公司申請多一個新的手機服務,職員卻指他曾於前年3月申請10個新服務,但一直沒繳交任何費用,共欠款4,232元。Marco即反駁當時遺失了身份證,並向警方備案,惟一直未能解決事件,「佢哋(和記3)一直認定係我開台,我要求佢哋提供閉路電視紀錄,職員又話喺街邊攤檔開台,冇閉路電視,我只係唔想欠佢哋錢!」
一般而言,於電訊商開台必須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及住址證明,但Marco表示在和記3申請服務,如未能提供住址證明,該公司會發信予申請人,再待申請人以電話辦理確認手續,故懷疑有人用假地址開台。而經此事後,他已決定轉用其他電訊商,和記3暫未向他「追數」。
和記3:已建議他報警
和記3表示,登記人廖先生於2012年3月登記五個手機服務,但因懷疑被盜用身份證開啟服務,已建議他報警,並稱會配合警方調查。該公司指,客戶登記手機服務時,必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住址證明正本,若未能提供住址證明,該公司會郵寄發出「住址證明確認信」予申請人,由申請人按指示提交證明或透過電話確認,如服務生效後14天仍未收到,便會派員聯絡申請人,如仍未能提交,就會暫停其服務。
警方證實於2012年及去年底,收到一名廖姓男子報失身份證及懷疑有人使用其身份證申請電訊服務,分別列作「遺失財物」及「雜項事件」處理,並建議報案人向電訊商提供報案編號,如發現與犯罪行為有關,會將案件轉交刑事調查組跟進。
盜用身份證可判監10年
而使用他人身份證騙取電話流動通訊或數據服務,已干犯《人事登記條例》使用他人身份證罪,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同時涉觸犯《盜竊罪條例》欺詐罪及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分別可判監14年及10年。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認為,電訊商職員在沒有查看清楚身份證,亦沒有住址證明等資料情況下,仍為申請人開啟服務,實屬疏忽,而且受害人已報失身份證,電訊商也沒理據追討欠款。
檔案編號:122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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