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灣仔警署一名偵緝警長涉與下屬恐嚇女報案人,勸她銷案,甚至在警署外弄毀疑有偷拍裙底照片的記憶卡。二人早前瀆職罪成判囚,不服判決上訴。高院昨天指原審裁判官犯錯,判二人上訴得直,但下令偵緝警長重審,准他繼續保釋候審。
記者:梁偉強
被告偵緝警長張振和(45歲)及警員張國俊(32歲)案發時隸屬灣仔區刑事調查隊,去年5月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分別被判入獄三個月和兩個月。
據控方指,女報案人蔡彩華於2011年12月到灣仔警署報案,聲稱拾獲記憶卡,內藏偷拍的裙底照片,惟張振和指蔡事隔10個月才報案,恐嚇拘捕她拾遺不報,建議她到另一間警署報案,並訛稱記憶卡是前一天發現,最後與張國俊帶她到警署外,將記憶卡一分為二。
原審裁判官犯錯
暫委法官潘兆童昨天頒佈判詞指,兩名上訴人均曾經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解釋事件。張振和曾要求蔡錄取詳細口供,但蔡猶豫不決,要求到警署外考慮,又取回記憶卡。張國俊曾檢查記憶卡,只發現衣着較性感的女士背向鏡頭的照片,沒有不雅成份。
潘官指原審裁判官犯上法律錯誤,沒有考慮上訴人的說法,若當時有考慮他們的說法,不排除對蔡的證供構成疑點,故定罪不穩妥。
警員無阻止上級
此外,潘官指,張國俊唯一失職之處,只是沒有記錄蔡報案,以及阻止上級張振和的不當行為,不構成瀆職罪。
警署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張國俊與張振和一起的時間僅一分鐘,交談少於30秒,張振和毋須向下屬交代他如何處理案件,沒有證據顯示二人夥同犯案。
至於控方申請重審,潘官說本案指控嚴重,證據並不薄弱,下令張振和重審,但針對張國俊的申請則駁回,指控方並無合理定罪機會。
案件編號:HCMA35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