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行搞手友人遭辱打

遊行搞手友人遭辱打

【本報訊】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指「驅蝗遊行」可能涉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有關罪行實為《公安條例》第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控罪分兩款,第一款涉及影響公眾活動進行。
第二款涉及故意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言詞,或派發展示有關言詞的文稿同時,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行為可能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一經定罪,可罰款5,000元及入獄12個月。

社會應包容不同聲音

本身是律師的人權監察副主席莊耀洸表示,遊客購物不能視稱作公眾聚集,反而與親政府團體之間的針鋒相對,或可算是影響活動進行。至於第二款有關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會視乎對方是甚麼人,如對方是警察、保安,會被認為經過訓練,有能力保持冷靜。至於一般遊客,「兜口兜面鬧人,如果對方被辣㷫,而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便可能涉及有關罪行。
莊耀洸表示,侮辱在香港並不是罪行,道德上或者不恰當,界線在於當中有沒有涉及暴力行為,或煽動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以擾亂秩序阻礙別人的活動進行。
民陣警權關注組發言人王浩賢表示,只要沒用暴力,純粹指罵尚可接受,社會應包容不同的聲音,而警方收到發起團體通知便應確保不同團體間不會發生衝突。他強調任何示威遊行應和平進行,認為針對旅客有爭議性,矛頭應指向政府。

施襲者舉中指後離開

事件中確有涉及暴力並報警的情況,只不過,受害人是發起人之一梁金成的朋友。他表示,遊行結束後約下午5時半,他和兩名友人離開尖沙嘴鐘樓附近時,有一名男子拍打其中一名朋友的肩膊,朋友回頭時遭對方揮拳打面並倒地,對方向他們舉中指後離開。他協助朋友報警,不知事件是否與遊行有關。警方將案件列作「襲擊及有人受傷」交由尖沙嘴分區人員跟進,暫時未有人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