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真︰關於約定俗成 - 李家真

李家真︰
關於約定俗成 - 李家真

就譯本眾多的文學名著而言,一早下手的譯者固然有篳路藍縷的辛苦,卻也有先入為主的優勢,因為多情的讀者往往具有「女子重前夫」的傳統美德,可能會以「約定俗成」為由,對陌生的新譯產生抗拒心理。然而,繙譯與創作畢竟不同,譯者的責任首先是忠實於作者的意圖,其次才是盡力為讀者提供便利。「信」之不存,「達、雅」焉附?
上中學的時候,我讀過幾篇福爾摩斯故事,因為喜歡,後來便把《福爾摩斯全集》的原著從頭到尾讀了兩遍。動手迻譯的時候,我的依據雖然是四個英文版本,腦子裏卻不能不浮現少時就記得的「歇洛克˙福爾摩斯」和「血字的研究」等等中文譯名。這樣一來,我不得不小心判斷,哪些是可以蕭規曹隨的「約定俗成」,哪些是難以苟同的不妥譯法,試各舉一例言之。
先來看「歇洛克˙福爾摩斯」,這個譯名的英文原文是"Sherlock Holmes"。關於柯南˙道爾爵士選用"Sherlock"這個名字的來由和用意,我看到了多種莫衷一是的說法,結論則是這個名字沒有確鑿的指向性,音譯即可。既然是音譯,鑑於前人所用譯名「歇洛克」深入人心,與"Sherlock"在發音上也已足夠接近,我便選擇一仍其舊,未作更改。後來我看到了其他的一些譯本,還有新版的英劇,卻發現譯者把這個名字改譯成了「夏洛克」。以我愚見,如此改動似無必要,因為「夏」的發音並不比「歇」更接近於"Sher"(這個意見,說粵語的讀者想必倍加贊成)。再者說,中文音譯當中的「夏」對應的英文通常不是"Sher",而是"Char",例子可見《簡愛》的作者、英國女作家夏綠蒂˙勃朗特(Charlotte Brontë),以及風靡一時的兒童文學作品《夏洛特的網》(Charlotte's Web)。此外,喜劇大師卓別林的舞台生涯從飾演福爾摩斯的小聽差比利開始,他後來塑造了一個膾炙人口的流浪漢形象,這個流浪漢的名字是「夏洛特」(Charlot),「夏」這個音譯對應的也是"Char"。說不定,看到「夏洛克」這個譯名,讀者會以為福爾摩斯名字的英文是"Charlock"哩。
"Holmes"這個姓氏,很可能是借自柯南˙道爾爵士景仰的美國著名作家Oliver Wendell Holmes, Sr.(1809─1894)。《福爾摩斯全集》第二卷的《紅髮俱樂部》(The Red-Headed League, 1891)一篇,故事靈感便是來自Oliver Wendell Holmes, Sr.的著作《早餐桌上的獨裁者》(The Autocrat of the Breakfast-Table, 1858)。此人的姓名通常譯作「老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而他的兒子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1841─1935)曾長期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美國司法史上赫赫有名的人物,在中文世界聲名更著。如此看來,"Holmes"似以改譯為「霍姆斯」為佳。然而,「福爾摩斯」這個譯名從民國沿襲至今,在中文世界的知名度畢竟遠遠大過那位美國作家和他的法學家兒子,何況「福爾摩斯」與"Holmes"的發音差距並不離譜,有鑑於此,我的選擇還是一仍其舊。這一來,由牛津大學出版社梓行的拙譯仍然名為《福爾摩斯全集》,書中的主角也仍然名為「歇洛克˙福爾摩斯」。
《福爾摩斯全集》當中的第一篇故事題為'A Study in Scarlet',流傳較廣的前人所用譯名是「血字的研究」,我使用的譯名則是「暗紅習作」。之所以如此迻譯,是因為故事當中,福爾摩斯曾明確解釋本篇得名緣由:「……咱們就叫它'A Study in Scarlet',怎麼樣?用那麼一點兒藝術詞藻,我看也無傷大雅。生活的亂麻蒼白平淡,兇案卻像一縷貫串其中的暗紅絲線(這裏的「暗紅」原文也是"scarlet"),咱們的任務就是找到這縷絲線,將它孤立出來,讓它纖毫畢現地暴露人前……「由此可知,這裏的"A Study in Scarlet"是借用藝術術語,其中的"scarlet"指的是兇案的色彩,代指兇案,既不是指「血字」,也不是指民國譯本所說的「血書」。而"A Study in"加顏色名稱是美術作品的常見命名方法,通常可譯為「XX色習作」。因此,"A Study in Scarlet"譯為「暗紅習作」才貼近作者原意(結合上下文,「暗紅」已寓「血色」之意,以作者當時風習而論,毋須譯得更加直露)。篇名的譯法容有變通,但作者既已借主角之口說明篇名來由,隨意變通便有些不合情理。以我的感覺,維多利亞時代的世風比今日含蓄優雅,文藝氣氛也比今日濃厚,《福爾摩斯全集》一共包括六十篇小說,作者從未因罪案題材而刻意選擇血淋淋的篇名或書名,反而一再在故事中申說反對渲染暴力的創作主張。除此而外,"A Study in Scarlet"是柯南˙道爾爵士創作的第一篇福爾摩斯小說,亦暗合「習作」之意。從故事發生時間來說,這不是福爾摩斯偵辦的第一個案子,但從柯南˙道爾爵士寫作此篇的經過來看,當時他並沒有想到以後還會寫那麼多福爾摩斯故事,既是如此,這也可以說是福爾摩斯的「習作」。綜合種種理由,儘管「血字的研究」是我少年記憶的一部份,我還是認為,這不是一個可以接受的「約定俗成」。
說到「約定俗成」,我想起了以前譯過的《流螢集》(Fireflies)。泰戈爾是我非常喜歡的一位詩人,他這部詩集當中有一首深得我心的小詩,原文是:

I leave no trace of wings in the air,
but I am glad I have had my flight.

拙譯如下:

我不曾在天空
留下羽翼的痕跡,
卻為曾經的飛翔歡喜。

這首詩有一個十分流行的譯本,未暇考證出於何人之手。這個譯本之所以達到了幾近家喻戶曉的地步,似乎是因為三毛女士的讚賞和引用,譯文如下:

天空中沒有翅膀的痕跡,而我已飛過。

據上海的東方網報道,就在去年,這個譯本作為「泰戈爾的名句」刻上了一位女作家的墓碑,可見其「約定俗成」的程度。然而,這個譯本似乎與泰戈爾的原文頗有出入,句意也略嫌張狂,缺少泰翁那種雍容優雅的氣象(我見到的另一個譯本是:「我沒有在空中留下翅膀的蹤跡,/但我已做了飛翔,/心裏是高興的。」這個譯本雖然味道寡淡,卻比「而我已飛過」忠實)。在我看來,「而我已飛過」譯本也不是一個可以接受的「約定俗成」。說它是句「名言」也許可以,但要說它是「泰戈爾的名句」,泰翁不一定領這份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