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指引後才能執行競爭法 合謀定價可罰10%營業額

出指引後才能執行競爭法 
合謀定價可罰10%營業額

【本報訊】《競爭條例》通過快兩年,卻仍要待競爭事務委員會發出指引後才可執法調查反競爭行為,最快要到2015年。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鄭建韓指出,競爭法條文比較原則性,「反競爭行為五花八門,好難寫得清清楚楚每一種行為點樣規管」,要發出指引讓商界知悉競委會如何執法,不過最終法律解釋權在競爭事務審裁處;「香港系統內冇一樣嘢係用咁嘅模式運作。」
法例兩項主要條文為第一行為守則為「禁止反競爭的協議、經協調做法及決定」,和第二行為守則為「濫用市場權勢」。鄭表示,單看條文會不明所以,指引會詳細說明競委會如何界定合謀定價、市場分割、設置最低零售價和獨賣等行為。

消委會無權取營業數據

鄭表示,第一行為守則規管所有反競爭協議,只要涉及兩間公司或以上,便屬第一行為守則規管範圍內,如同類公司的合謀定價,或零售商和供應商獨賣協議等。圍標、市場分割、局限供應和合謀定價等四項嚴重反競爭行為,經審裁處裁定違法後,可判罰款,最高為本地營業額的10%。其他涉及協議的反競爭行為,則須先發出警告通知,拒絕遵守才可罰款。
第二行為守則規管擁有「相當市場權勢」的公司,不能作出扭曲、限制競爭行為;相當市場權勢要考慮市場佔有率和市場屏障等因素。鄭表示,商界一直希望有一個實際數字,但衡量相當市場權勢時,各個行業都有不同考慮因素。
消委會早前發表「雜貨零售市場研究報告」推算百佳的市佔率為28.6%、惠康為33.9%。法例二讀時,官員提出的25%至40%這數值,故報告不能肯定其擁有相當市場權勢。但鄭補充,因為消委會沒有調查權力,未能取得實際營業數據,很大機會低估市佔率,「高幾個百分比都唔出奇」。

超市剝削供應商無規管

報告亦發現超市存在剝削供應商的行為,如收上架費,承擔未能售出貨品的損失等不公平貿易行為。鄭指,這些不屬競爭法規管範圍內,需要行業自律,「換句話講超市剝削供應商的行為係冇任何法例規管」。
鄭建韓指出,競委會有很大調查權力,可以要求公司提交文件、搜證、向受查公司行政人員問話。如果有人向競會提供誤導或錯誤資料,須負上有刑事責任。通訊事務管理局是本港目前唯一有權執行競爭法的機構,但是通訊局只執行《廣播條例》和《電訊條例》相關的競爭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