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
涉案女研究生要求控方讓她不認罪及同意案情下,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本案,但遭拒絕。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是否批准被告簽保守行為,純屬律政司酌情處理範圍,沒有公開準則或「方程式」。他舉例曾有兩個背景及罪行均類似的被告,同樣向律政司提出簽保守行為要求,結果一個獲批,一個遭拒,故此成功與否「好難估計,你叫我估單官司輸定贏仲容易」。
裁判官無權不留案底
鄧達明稱若律政司同意,被告可在不認罪的情況下,承認案情,既沒有認罪,被告便不會留案底。但本案女生認罪後,遭裁判官定罪,故即使沒被處分下獲釋,仍會留有案底,裁判官亦無權下令不留案底。律政司昨補充,鑑於女生所犯案件及案情性質非輕微,她承受的後果亦非與罪行的嚴重程度毫不相稱,律政司經平衡各因素後,認為不適合讓她接受簽保令。
至於女生日後能否在港執業行醫,醫務委員會回應指,將評估個別個案,決定是否批准考生應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