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旅客「佔領郵輪」與美麗華旅遊及郵輪公司談判爭取更佳賠償,其做法與內地飛機搭客近年流行的「霸(飛)機」索賠類似,不同的是在內地霸機屬可拘留15天的刑事罪,在港「霸船」卻未必犯刑事罪。但大律師警告若郵輪公司因乘客霸船而蒙受損失,可向佔據者作民事索償。

大狀:應先下船再談判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及大律師陸偉雄均表示,若乘客不滿郵輪服務而霸船爭賠償,只要不涉奪去船的操控權,亦無破壞物品或偷取財物,應沒觸犯刑事罪。乘客若不滿重要行程取消,可嘗試循民事索償,但若郵輪確是因不可預見原因如沉船致行程取消,很難說成是船公司或旅行社犯錯,不易索償。反觀若旅客堅持霸船談判令郵輪公司損失,船公司有權向霸船者索償。
陸偉雄認為受影響旅客應先下船再談判較有利,至於船公司若要驅走霸船旅客,可行方法包括向法院申請禁制令。
內地近年航機延誤情況嚴重,有時延誤逾10小時,故不時有受影響乘客憤而「霸機」爭取賠償,去年7月大連受大霧影響,試過一天內有連續兩宗旅客霸機事故。中國官方多番強調據《中國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治安條例,霸機屬違法,除可罰款外更最多可行政拘留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