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袁國強露出狐狸尾巴 - 盧峯

蘋論:袁國強露出狐狸尾巴 - 盧峯

特區政府的政改三人組終於露出狐狸尾巴來了,終於禁不住出手打壓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等較開放、較受市民支持的提名方式。她們常掛在口邊的所謂「有商有量」,已變成一句空話。
身為政改三人組護法的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先生昨天在多份報章發表文章,專門談到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兩種提名途徑的法律基礎。袁司長在文中雖然沒有直接挑明這兩個途徑違反《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但整篇文章反來覆去明示暗示提名委員會是至高無上,不容挑戰的提名機構,只有這道窄門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只有通過這道窄門的候選人才有資格參與特首普選遊戲。袁先生表示,按普通法詮釋原則,「當法律文件欠明確列舉與特定人士、機構或情況,則代表同時排除其他人士、機構或情況。因《基本法》第45條只明確指出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其他人士或機構不可能同時享有提名權」。也就是說,不管有多少市民支持某位候選人,提委會仍可say no,仍可把他拒諸門外。
表面上看,袁國強的論調溫和理性,論點冠冕堂皇,好像說服力十足。實情是袁司長以法律語言及概念包裝北京僵化強硬立場,再向港人促銷。先談法律,袁先生說第四十五條列明提委會擁有提名權意味排斥其他人及機構。這樣的說法既沒有考慮《基本法》其他條文,也沒有考慮香港的具體情況及社會發展。涉及香港政制發展及選舉問題的條文絕不僅限於第四十五條,還應考慮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二十六條(特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及第三十九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港有效)等。只要把這些條文一併考慮,就應當明白不能對第四十五條作狹窄的解釋,更不應因此把提委會放在至高無上位置,否則將會損害市民的選舉及被選舉權,無形中違反《基本法》其他條文。
其實,較合理的解釋方向是把提委會視為其中一個重要提名方式及程序,但不排除其他合理及足以體現公民平等選舉權利的方式,例如政黨提名及公民提名。只有這樣的詮釋才能兼顧《基本法》不同條文的規定及立法原意。
同樣重要的是,上世紀八十年代草擬《基本法》時香港的政治氣候、文化、政黨發展程度跟三十年後的今天不一樣,市民對平等公民權利、選舉權利更關注,對特權及小圈子把持政權的情況更不容忍,並且願意採取直接行動如「和平佔中」改變不合理的安排。有了這樣的改變,不管是北京政府、特區政府及法院都有必要考慮新的政治情況,新的政治現實,而不是把個別條文的解釋「急凍」在幾十年前的框框內。只要讓第四十五條的解釋變得靈活一點,彈性一點,引入其他提名方式根本不是問題,更不會引發所謂違反《基本法》的爭論。
此外,法律條文解釋只是政府討論的其中一個面向,只是確定政改方向的部份考慮,不是全部;港人的意願、政制的長遠健康發展、社會的和諧融合同樣不能忽略。自政改討論開鑼以來,市民已清楚表明希望能全面參與特首普選過程,已表明希望落實的是真普選而不是A貨普選。任何對市民提名權的不合理限制都違反市民意願,都是跟市民作對,並將進一步激化社會矛盾,令香港的空轉與內耗加劇。歸根究柢,政改主要是個政治問題,最重要的是考慮市民意願及長遠政治社會發展,並為此展現足夠的彈性與靈活性,在看似沒有路中找出路。要是袁司長及特區政府死抱舊框框,甚至把舊框框變成緊箍咒,規限市民的權利,束縛民主發展,那換來的只會是僵局與對抗。

盧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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