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以來,「依法維權」成為公民抗爭的一個主要策略。它是假設當局「依法治國」的口號是當真或者部份當真的,當局制訂的法律條文基本上都會執行,哪怕為了維護自己的面子也會盡量執行,抗爭者從遵從法律、維護法治的立場維護自己的權利。通過對法律的強調,它把自己和過去的喊冤、鬧事或造反區分開來。
2003年孫志剛事件中,許志永、滕彪和俞江三位法學博士上書全國人大,要求審查違背憲法的收容遣送制度,走入公眾視野。後來該制度得以廢除。自此以後,許志永以促進法治、依法維權為己任。對法律的遵從使他和眾多依法維權人士一樣,顯得溫和而理性。加上他穩重含蓄的個性,在很多人的印象中他是一介書生。
但是他是維權人士中最有政治理想的人,把促進中國建立憲政作為自己的終極目標。因此,在當局眼中,他是一個政治人物,威脅到政黨的統治地位。他揭露「黑監獄」、組織上訪者、呼籲官員公開財產及教育平權,也實質性地影響到現有統治秩序。他自己也意識到這一點,曾經表示做好了坐牢的準備。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名判處許志永四年徒刑。從該法院在網站公佈判決書上,讀不出任何真正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的證據。他的確組織或者參與了街頭呼籲的行動,但是沒有個人或者機構證明哪怕只是被打攪了。本來,公開抗議就意味着有人被打攪,更意味着相關的政府機構的工作秩序需要被「擾亂」,這是抗議本身包含的公民權利,也是政府官員的工作內容。但是,在中國,街頭抗議連打攪的效果都很難達到。從心理上說,不靠選票的官員不會在乎民眾的言行。從行動上看,無論你怎麼喊破嗓子,他們連敷衍一下的回應都不用做,完全可以緊閉門窗視若無睹,甚至乾脆離開辦公室回家睡覺。
也就是說,哪怕最狹義地理解法律,許志永也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街頭抗議是一種言論表達。他犯的實際上是言論和思想罪。習近平上台以來,當局自以為聰明地,更多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而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打壓言論和思想自由,實際上是更多地不在乎自打耳光,粗鄙暴虐,連愚民的耐心都沒有了。
就在宣判許志永的前一天,當局公佈了對維族學者伊力哈木.土赫提的「罪行」。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發表聲明,指他與東突厥斯坦組織骨幹勾連,利用互聯網鼓吹新疆獨立,並派員出境參加分裂活動,形成了分裂犯罪團夥。儘管在微博上不能搜索「伊力哈木」,這條消息卻被官媒廣泛傳播。跟許志永案不同,當局對伊力哈木的指控是老路子。從網民評論中,我們可以看到這一套仍然很有效果,很多人堅持認為無論如何,分裂都罪不可恕。
中共通過系統性地教育,把對「分裂活動」(針對批評少數民族政策)和「顛覆政權」(針對批評漢人政策)的污名化深入人心。只要打上這兩個烙印,很多民眾都會厭恨和躲避,哪怕同情者也往往認為被打壓者言行過激。對許志永案的評論差不多被完全遮罩,因為就連被深度洗腦的民眾可能也想不明白,要求官員財產公開、教育平權到底犯了甚麼罪?他們已經抬起來準備為習近平「壯士斷腕」的反腐決心叫好的雙臂,大概又有些疑惑地放下了。
無論是從許志永、趙常青、侯欣等維權公民的案件,還是從新成立的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我們都會發現,在打壓異議人士、收緊言論和思想自由方面,自「文革」以後,算屬本屆政府最不在乎民眾感受,而且把粗鄙暴虐當作樹立權威的一種策略。
長平
南都周刊前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