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荃灣一幢有40年樓齡的大廈,四名小業主因拒絕清拆平台僭建物,遭屋宇署票控罪成罰款。業主昨上訴指,若僭建物早於1975年之前已存在,除非有凌駕性公眾利益,否則業主有合理期望不用清拆,屋宇署也必須將其考慮的「心路歷程」作記錄,惟控方在審訊時沒有披露紀錄,故定罪不穩妥。法官接納上訴撤銷定罪,發還罰款,上訴人兼獲訟費。
1975年前建可特赦
涉案大廈是位於運通街8號的運通洋樓,1973年入伙,樓高23層,每層8伙。屋宇署於2011年9月就一樓平台僭建物發清拆令,並向違令的其中四名業主鍾冰施、浦泰有限公司、林妹妹及陳肇華發告票,各業主受審後被罰款13,400至26,800元。
代表四名業主的大律師沈士文昨在高院解釋,業主的合理期望源於大埔理民府於1981年11月所發信件,信中指鄉議局及新界政務司議決,1975年2月27日之前在新界存在的僭建物不用清拆。
至前年,屋宇署修例指,若有凌駕性的公眾利益,即使有特赦令也可清拆,惟屋宇署在衡量公眾利益時,必須將其「心路歷程」作妥善記錄。
沈指,案件於去年開審前,控方曾表示沒有相關紀錄;至審訊時,控方證人卻表示有,只是沒被吩咐帶上庭。沈指,控方沒有披露文件是犯規,定罪必須撤銷。居於運通洋樓一樓的彭先生對本報表示,不覺得僭建物危害公眾安全。律師林偉展相信屋宇署會再發清拆令,「冇理由告錯一次就終身免疫」。屋宇署至截稿前則未有回覆。
案件編號:HCMA3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