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權 言論自由衝突(美國執業律師、專欄作家 黎德怡) - 黎德怡

當人權 言論自由衝突
(美國執業律師、專欄作家 黎德怡) - 黎德怡

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計劃委託獨立機構進行問卷調查,了解市民對條例立法的意見。關注組批評以往調查問題含糊(如從未具體解釋何謂歧視行為),然而筆者發現關注組的草議問卷亦不見得具體。一個例子是詢問受訪者:假設一間學校很重視家庭價值,校長要是在集會上批評同性性關係,惹來性傾向歧視指控,這個檢控是否合理。筆者認為關注組不明白何謂歧視,故如此問卷題問頗粗疏,不能夠收集切實的意見,更有誤導成份。
偏見(bias/prejudice)是對某些人或事的想法,而歧視(discrimination)則是行為層面的排斥。我們很難完全控制思想從而撇除偏見,卻可以和應該立法去將歧視減到最低。很顯淺的例子,美國很多州早已訂立人權法例禁止歧視同志,但宗教依然是大勢力,不少保守宗教人士因享有言論和宗教自由公開批評同志並不屬犯法。不過,要是在公開場合(如工作地方)針對同志性傾向進行惡意攻擊(例如罵他們faggot),同志便可以投訴。
由於偏見和歧視有別,性傾向條例在香港落實後,大眾並非不可公開批評同志,只不過行為上的排斥便屬犯法,辱罵同志做「死基佬/婆」,大有可能屬於歧視。
誠然,偏見跟歧視有大關連,這亦可能是引起關注組恐慌和混淆的原因。打個比喻:假設筆者相信肥胖危害健康甚至影響環保,肥人有責任為自己為社會去減肥。筆者對肥人的想法,無論有無足夠理據,都肯定有人以為是徹底的偏見。然而,筆者平日跟肥胖同事和下屬融洽,並沒有因他們身形體重而排斥;想法便不會構成歧視。
在美國,當人權跟宗教/言論自由有衝突,在現今社會狀況下,即使在有宗教背景的團體,前者傾向凌駕後者。雖然一直都有發生天主教中學裁掉同志老師事件,每次都掀起大波。大學則文明開放得多,故同志教授和職員在天主教大學並不罕見,這些大學亦准許學生組織同志聯盟。我見過神父教授明知某些學生是同志,仍熱誠幫他們寫推薦信申請研究院或工作。底線是:這些同志都不是擔當神職人員,或申請神職職位,無理由遭受歧視。
回到性傾向關注組那個粗疏的問題,假如筆者是千個被訪者之一,回答前會想知道更多:那位校長在集會上究竟怎樣去批評同性性關係呢?是純粹想表達男女關係勝過男男/女女關係,還是帶惡意的批評?是很籠統地發表個人觀點,還是針對個別同事或公眾人物?
要是學校對家庭價值重視到有必要在集會上批評那個程度,筆者更會有其他疑問:其實異性戀人士選擇單身或不生育,很大程度上都是身體力行去顛覆家庭價值,那麼這位校長會否連盛男盛女也批評?除了批評,會不會干預下屬的家庭狀況,甚至針對單身或無子女的下屬?要是如此,不就是家庭崗位歧視嗎?

黎德怡
美國執業律師
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