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崩裂 法治岌岌可危 競爭力從何談起(立法會議員 何俊仁) - 何俊仁

金融監管崩裂 法治岌岌可危 
競爭力從何談起(立法會議員 何俊仁) - 何俊仁

2008年10月中信泰富炒燶Accumulator,股價急跌55%,投資者蒙受巨大損失。距離事件發生至今已經超過5年,而離開一般追索股價損失賠償的法律期限6年,少於一年,追索期已經無多。
中信泰富前財務部助理董事崔永年內幕交易案審訊中披露(ESS27729/2011,ESS27730/2011),公司早於2007年9月已開始炒賣Accumulator,炒賣合約數量不斷增加,這情況已向公司常務委員會每月匯報。
根據內幕交易案及公開資料及本文分析,中信泰富於2008年8月至10月期間,明顯出現了以下問題:
(一)如公司在知情情況下沒有適時向市場公開資料,包括財務報告,披露股價敏感消息,是違反會計準則;(二)如公司知悉因匯率的大幅波動而出現巨大損失時,沒有即時向市場通報股價敏感的資料,是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1條的;及(三)以上情況屬於誤導性遺留或陳述(misleading omission or statement),或虛假陳述 (misrepresentation),均屬於市場行為失當(market misconduct),若被定罪,將要負上刑事責任。
違規責任可能由常務委員會成員、公司高層、執行董事及會計師承擔。

中信泰富炒燶Accumulator影響強積金及退休人士的收益
中信集團是一間直屬國務院的機構,而中信泰富是中信集團附屬公司,是首批的紅籌股,也是恒生指數成份股。不少強積金的投資產品包括指數基金,有投資於中信泰富的股份,也有不少保守的投資者依賴股息作為退休收入。所以大眾根本不會估計中信泰富會買入多於對沖公司在澳洲礦場風險所需的Accumulator,更不會估計虧損的數字可能令公司陷入破產危機。

公司違反會計準則,沒有披露敏感分析,影響投資者決定
中信泰富的2007年全年業績報告及2008年中期業績報告中,都沒有披露Accumulator合約相關的匯率波動對盈虧的敏感分析,令投資者不能從這兩份業績報告得悉有關該Accumulator合約所涉及的金額及風險,這違反2007年的會計準則。如適時披露敏感分析,可讓持中信泰富股份的投資者決定是否繼續持有公司股份或及時離場,再作其他投資決定。
中信泰富於2008年10月公開的Accumulator合約副本(一)也顯示,有關虧損主要來自2008年7月至8月11日期間所購入十多份澳元Accumulator合約,其中不少合約含有修改及替代字眼,使人懷疑當中合約是否有由2008年6月30日08年中期報告截數日前轉至為截數日後所訂合約,目的是為避免在08年中期報告將相關的Accumulator合約虧損於08年中期會計賬目入賬,所以08年中期報告有失實之嫌。

到達匯率臨界點及收購大昌行時,都沒有向市場通報巨額虧損
根據崔永年內幕交易案,當澳元及美元匯率跌至0.92、0.88及0.86時,中信泰富需要分別接收6.4億、8.9億及61.2億澳元,所以當匯率由0.88跌至0.86,會出現一個臨界點,即突然出現30億元的巨額虧損。2008年8月22日至9月1日,匯率由0.8736再跌至0.8529,相關巨額虧損約40億元,相等於中信泰富公司的08年上半年盈利,虧損並沒有於2008年9月16日由中信泰富發出的附屬公司大昌行收購通函中顯示出來。這時公司根本已知悉Accumulator嚴重虧損,但董事仍聲明公司自2007年12月31日以來的財務或交易狀況並無出現任何重大不利變動,明顯與事實不符,是嚴重失實或誤導。

香港監管對上市公司炒賣調查速度,遠遠落後新加坡
香港時常提及競爭力落後於新加坡,要追趕上去。其實可能連我們一直引以自豪的金融規管已變得十分脆弱,法治都已變得岌岌可危,競爭力又從何談起?
於新加坡上市的中國航油,曾於2004年進行期油炒賣交易,引致出現5.54億美元的虧損。隨即新加坡監管機構要求中航油委任獨立會計師進行調查,只花了少於四個月的時間,便向公眾發出中期調查報告。整個調查及檢控的工作最後只花了少於一年半的時間便完成。 中航油事件為史上炒賣損失約第20位,新加坡監管機構全速完成調查;中信泰富事件為史上炒賣損失約第10位,比中航油事件更嚴重,但五年內都未完成調查及檢控工作,令香港人感到可惜。

當局包庇紅色資本及懼怕與中央政府有密切關係的公司管理層
2008年10月約一百名中信泰富投資者聯署要求曾俊華司長行使《公司條例》142條,委任調查員調查中信泰富的業務並就調查結果提交報告,但他諸多推托拒絕委任,忽視投資者的訴求。
當局因仍進行漫長的刑事調查,不但沒有將中信泰富的管理層或負責的董事因提供誤導或失實性陳述進行檢控,也沒有把相關的案件交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作民事審訊處理。監管機構把紅色資本的利益凌駕於投資者的利益之上,是因為中信泰富太大,而不能倒下(Too big to fail)。
不只有權不用,更有法不依。例如證監會曾行使《證券及期貨條例》內第213及第214條,要求一間公司的職員向297名的投資者就內部交易所衍生的損失賠償近2,400萬元(二),但證監會及當局從沒有或極少行使法律授予的權力,要求中信泰富按《證券及期貨條例》內第179條交出相關紀錄及文件及處罰與中信泰富案件有關的人士,是偏袒紅色資本及懼怕把與中央政府有密切關係的公司管理層送上法庭接受審訊(Too big to jail)。

總結
當證監會、財務匯報局、商業罪案調查科及律政司未能有效執法,如何保持金融秩序?當市民對當局失去信心,這不只影響投資者的利益,更影響香港的營商環境,又如何保持金融中心的地位及繼續促進經濟發展呢?

參考資料:
(一)Webb-site.com基於公眾利益,在香港證監會刪除後保留中信泰富所披露的Accumulator合約副本於: http://www.webb-site.com/codocs/0267_081203dodFX.pdf
(二)Du Jun's case, http://www.charltonslaw.com/en/newsletters/HKLaw/2013/20131223/20131223-NewsLetter-HKLaw-detail.html

何俊仁
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