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盾與政治之劍 (自由撰稿人 沈舟) - 沈舟

法律之盾與政治之劍 
(自由撰稿人 沈舟) - 沈舟

周一2014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談及政改諮詢時指出:「一個符合《基本法》的方案仍可能基於政治理由令當權者有所保留。如果是的話,政府就應堂堂正正把這些政治理由拿出來讓公眾公開討論和辯論。我們不想看見實屬政治性的反對理由被定性為所謂法律理由,令公眾不能就一些符合《基本法》的提議進行政治討論。香港人一向尊重法治,但不希望這概念被(也許不知不覺地)利用來處理一些根本不屬法律範疇的東西。」
有媒體認為石永泰批評港府在政改問題上企圖「用法律包裝政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隨即辯稱,政改需要兼顧法律和政治元素,即堅守《基本法》、全國人大決定的法律底線和「對抗中央的人不可出任特首」的政治底線;而中央已就這兩條底線達到了石所說的「清心直說」,沒有隱瞞甚麽東西。譚局長替中央和港府解畫,道其然而不道其所以然,再一次讓人看到政改困局中政治與法律「溝亂」的癥結所在。
「對抗中央的人不可出任特首」這問題在未得到「堂堂正正」的討論之前,就被列為政治底線不可逾越,體現了港府「冇商冇量」、屈從政治強權的心態。誰是「中央」?是港府的名義上級、特首年年要述職的「國務院」,還是大陸實際的權力中樞、但港府毋須對其負憲制責任的「黨中央」?何謂「對抗」?如果中央和香港存在必然的利益博弈,能否以「不得對抗」一言以否之?如果涉及到香港憲制與大陸黨制的政治價值分歧,這種屬於兩種制度的正常「對抗」,受《基本法》保護,又如何去區別於相互的「顛覆」?
我們只見到中央高官喋喋不休(並得到港府認同)的結論:香港「行使的各種權力都是來自中央的授權」,並從中引申出「單一制國家的中央都不會任命一個與自己對抗的人作為地方行政長官」這樣的無知狡辯。世界的政治現實是,大部份地方普選的行政長官並不需要中央的實質性任命,政府權力來源是自下而上的人民賦權;地方有對抗中央的權利,但在利益權衡和法律規範下,並不表示地方必然會「與中央對抗」。
用法律包裝政治的要害,就是要用政治取代法律,讓香港憲制迎合大陸黨制的需要。大陸政法不分,其禍不可勝言。1月7日,習近平又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宣稱,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黨既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也領導人民執行憲法法律,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帶頭守法。」黨領導立法,而非人民立法制約權力。這種政治權力凌駕在法律之上、高度集權的管制模式,在港澳地區一直被演繹成「三權合作」的邏輯。
08年7月習近平作為國家副主席訪港,提出管治團隊要積極合作,「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構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09年11月時任港澳辦副主任的張曉明在澳門回歸十周年研討會上也強調注重行政、立法和司法互相配合;中聯辦宣傳文體部部長郝鐵川於去年8月24日發表《為甚麼說香港政治體制不是「三權分立」》。中央的立場已十分鮮明:政治權力獨大,不受制約,才能使一黨專政在香港暢通無阻發揮作用。
當年習近平的「三權合作論」引起港人的強力反彈。《信報》前社長林行止稱「若香港真的走上三權合作,香港作為金融中心的地位肯定不保」。香港大律師公會也發表聲明,表明香港司法機構不屬於政府管治團隊,只有司法獨立才能確保政府守法。前大律師公會主席、現任公民黨立法會議員的湯家驊希望習的說法只是無心之失,因為司法獨立是香港成功的支柱。
將「特首不能對抗中央」作為政改的政治底線,可以看出中央壓制香港的三權分立,並非無心之失,而是有意為之。港人如何堅持用法律之盾去抵抗政治強權之劍,既任重道遠,又逼在眉睫。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是次典禮上重申:「《基本法》清楚訂明立法、行政、司法機關三權分立的原則,並以頗為明確的字眼界定三者的不同角色」,「香港法官的獨立性、對法律持正不阿的精神的尊重,以及司法機構的憲制責任,都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層面」,我們對此充滿期待。

沈舟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