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高見博:假波醜聞畫鬼腳

登高見博:假波醜聞畫鬼腳

香港足球圈爆假波疑雲,前周屯門賽事補時階段出現神奇烏龍球,上周有廉政公署人員自球場更衣室內帶走愉園職球員,其後拘捕多人。
這兩星期,事情一直發展,令我最感驚訝的,不是香港有球會再度被假波陰霾籠罩,而是球會的運作模式及管理權限,出自球圈人士口中的說法,竟有不少錯誤闡釋。球會是商業運作,當出了亂子,大眾在探討情理上和責任上問題,有好些根源性的商業運作概念,必須要釐清,相關的討論不應該在錯誤的邏輯基礎上盤旋。現時主要的討論訊息有幾個:「球隊管理公司與贊助商意見不合」、「贊助商干預球隊運作」、「贊助商聘請球員及解僱球員」。

球會和球隊關係似父子

首先,要理解的是,球會和球隊是不同。不可把球會的管理和球隊的管理混為一談。
現時,香港足球總會舉辦的甲組足球聯賽,有12支球隊參加。球隊屬於球會,球會才是擁有足球總會會籍參加聯賽的單位。有任何關於球員的合約,球賽收入支出「對數」,足總只會認着球會作對口單位。換句話說,球會即使將球隊營運權外判,球會對球員合約的掌握,在實際情況下,是不可能旁落的。球會作為球隊親父,固然可以自行營運球隊,擔起所有班費,但亦可以外判,暫時「交畀人養」。如球會外判球隊管理權,接手者身份就是管理公司。簡單來說,會籍是長久屬於球會的,而管理公司則在合約期限內營運球隊。

投資者權力不能凌駕球會

管理公司獲授權管理球隊,一般有兩種做法。
第一類是把球隊視如己出,出資營運;第二類是為球隊另覓外來「投資者」出資。
管理公司為取得投資者的金錢,一般都會與投資者簽署合約,註明金額、年期和雙方權責。雖然投資者俗稱「老細」,但無論老細花在球隊身上的投資有多龐大,他仍然不可能透過與管理公司的協議的投資承諾,越級凌駕於球會的權力。
如果有一天管理公司與投資者鬧翻,投資者可終止投資或與管理公司互相追究責任。但球會所指「投資者炒了管理公司」的情況,則是沒可能發生的雀巢鳩佔。
球會若要掌握對球隊營運主要脈絡的知情權,其實只要在足總登記球會主席或高層人員作球會簽署人,便不可能發生「球員是贊助商請來的」或「贊助商炒了球員」,與球會無關或球會無能為力的荒誕情況。
此外,管理公司會為球隊找贊助商,這是世界上所有球隊管理層的重責。
贊助商簽的是贊助合約,內容主要是贊助金錢或產品,換取一些與球隊有關的宣傳推廣權利。「投資者」與「贊助商」之於球隊,是完全不同的身份,簽署不同類型的合約,對球隊的作用也有非常大的分別。
當然,管理公司找來的投資者,可能擁有自己的品牌,使用了球衣胸口的廣告權,這情況下,投資者的身份仍是投資者,他旗下的品牌則是贊助商。

嚇走正當贊助商

可是,一直有球圈人士把兩者混為一談,模糊投資者的身份,並說成是贊助商,像「畫鬼腳」般,給原來的直線關係增加似是有關的枝節,並引伸出「贊助商搞老細足球,干預球隊運作」的景象,無限引發外間捉錯用神的聯想。
這是一場可摧毀香港球會商業價值的災難,亦為「贊助」(Sponsorship)這種正常商業行為抹上混濁的煙幕。贊助商花錢花資源在球隊上,換取從球隊身上得到具商業價值的宣傳機會。贊助商在球衣上印廣告,意義與在大廈外牆放廣告板類近,大家幾時有聽過有大廈業主說,在外牆落廣告的客戶,干預大廈運作,與大廈管理公司鬧翻,然後接管大廈,把住客趕走?
球會高層說不直接認識「投資者」及「贊助商」,這情況是有可能的,因為球隊的日常營運已交由管理公司負責;但若說球員是「贊助商簽回來的」及「贊助商解僱球員」,則完全不合邏輯。
香港球員的合約,全部是一式一樣的標準合約,合約底本由足總提供,球會和球員填上細節後共同簽署,再由足總註冊並存檔。香港足總亦從來只承認這份球員合約,其他任何私人合約,均屬無效。
所以,無論球隊有沒有「管理公司」、「投資者」和「贊助商」,香港球員全部都是與球會簽合約的,不管合約由誰簽名,只要在足總存檔了,合約便具有約束球會和球員僱傭關係的法律效力。如果你是合約球員,忽然有人告訴你,你已被贊助商解僱,不關球會的事,我建議你直接向球會負責人理解,必要時向足總或法律部門求助。
假波,全世界都可能有,只要足總及球會有良好的架構與制度,一定能有效減低機會率,即使總有壞分子繼續以身犯險,都可以依循有效的規則及法律,迅速懲處造假,撥亂反正。然而,在香港,如果連圈內人都概念模糊,混淆身份,我們還說甚麼推動香港足球,吸引贊助商支持?如果世界上有熱心贊助商,難道這還未夠把他們嚇走嗎?
香港足球,大個仔了,我們不再玩畫鬼腳了,好不好?

Profile:梁芷珊

作家、生意人、市場推廣專才。( http://www.facebook.com/leungc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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