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遞:師爺盜客37萬判囚2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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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爺盜客37萬判囚20月

【本報訊】製衣商人準備將公司名義持有的物業轉歸個人名下,委託相熟律師樓文員處理業權轉讓。文員聲稱或轉工到其他律師樓,要求商人在支付印花稅的支票上,不用填寫收款人,商人依話照辦,怎料文員最終將37.5萬元支票存入自己戶口。他昨天在荃灣裁判法院承認盜竊罪,判監20個月。
被告梁志華(49歲)現時無業,辯方求情時指他沒有案底,現靠打散工度日。
事主(61歲)在大埔擁有一物業,物業以其公司名義持有。事主打算將業權轉至個人名下,由於曾委託被告處理其他業務,遂將業權轉讓一事交託被告。兩人在去年2月5日見面,事主將兩張支票交給被告,其中一張用作支付印花稅,但被告後來卻存入自己戶口。被告後來自首,向警方表示一時貪心才犯案。
案件編號:TWCC9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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