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右為難】
不足24周的胎兒,在醫學角度不視為「嬰兒」,故死後亦並非屍體。既非屍體,便無法簽發生死文件火葬或土葬。但在醫院被視為「醫療廢物」的死胎,在離院後可如何處理?《蘋果》連日來向醫管局、食環署、衞生署,以及環保署查詢,但無一個政府部門能確切作出指引。
醫管局表示,公立醫院一般會將懷孕周數未達24周或不足500克的流產胎,界定為醫療廢物,會根據醫管局既定指引處理及棄置。不過由父母領走後,死胎是否仍屬醫療廢物、可否火化或存放家中,醫管局並無解釋。
醫療廢物屬環保署規管,該署發言人只着記者參考《2006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按條例,所有人體和動物組織、器官及身體部份,均屬醫療廢物。醫療廢物不得與一般都市廢物一起處置,需由持牌收集商收集,或由醫護專業人員送往持牌廢物處置設施或收集站,否則屬違法。但離院後的死胎是否仍屬醫療廢物,同樣無釐清。
「正規途徑不可行」
現時《生死登記條例》、《火葬及紀念花園規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等,均有規管處理「非活產嬰兒」屍體或「遺骸」的條文。食環署發言人表示,處理嬰屍者需先取得醫生簽發的「嬰兒非活產證明書」,證明嬰兒並非活產,或獲得死因裁判官發出的命令,然後前往聯合辦事處(衞生署、食環署及入境處)申領火葬許可證及預訂火化。任何人在未獲埋葬或火葬命令前,不得搬移或埋葬任何屍體。
律師梁永鏗表示,醫院容許領走死胎,按理不再是「醫療廢物」或屍體,可自行處理,例如自行以高溫爐將之火化,或於合適土地埋葬,但他也坦言,因不獲發火葬及土葬證,即一般處理屍體的正規途徑並不可行。
《蘋果》記者
有料放?想收料?入嚟【蘋果互動】啦!
【蘋果互動】是蘋果日報與讀者緊密互動、放料及收料的聚腳地。
http://fb.com/AppleDaily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