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
金融海嘯於2008、09年間席捲全球,不少金融企業倒閉。部份具系統重要性的機構則須由當地政府出錢援助,如英國政府就累計注資1,330億英鎊(折合約16,935億港元),挽救瀕臨倒閉的銀行。前車可鑑,各國為了避免再動用納稅人的金錢,為各金融機構「執手尾」,遂先行制訂處置機制。
為減低具系統重要性及「大得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的金融機構倒閉時所引發的危機,於金融海嘯後成立的金融穩定委員會(FSB)制訂《金融機構有效處置機制的主要元素》,預先擬定好處置機制,文件更已於2011年獲20國領袖支持。
香港屬FSB成員之一
包括本港在內的金融穩定委員會成員,須於2015年前落實文件內容。由於本港現行制度,與文件所要求的處置機制有一段距離,故須進行立法改革及相關諮詢。
目前其他成員亦須進行相關改革,如美國一向亦有銀行機制,但金融海嘯後,反映有關機制僅對中小型公司有效。當地2010年制訂另一套保護法,以於金融體系內跨界別地為具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提供處置程序。英國則於金融海嘯後設立處置機制,歐盟則快將完成制訂對銀行及中介公司的要求。
政府消息稱,參考海外例子,處置機制可減低經濟動盪,如美國曾有銀行倒閉,在業務轉讓後,受影響的存款客戶可在一個周末後,到另一金融機構使用服務。至於監管機構的資金所需,參考英國則有銀行業徵稅,作本港銀行業日後是否需要引入相同的徵費,則會在第二階段諮詢時收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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