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教育局外判公司聘用的一名合約項目女主任,不滿續約時因懷孕,被要求改簽非連續僱傭新合約,令她無法獲得有薪產假,透過平機會入稟向前僱主索償,昨日獲判勝訴,可得逾九萬元賠償,兼得訟費。法官譴責被告公司表明不會賠錢,或會選擇結業是逃避責任的做法,並批評教育局對此視而不見。
原告獲賠償9萬元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在去年7月案件審訊已質疑,教育局為逃避僱傭法例責任,透過中介公司聘請員工的做法屬卸責,昨在判詞中進一步指摘被告公司Emaster Consultants limited做法不負責任;又指事件反映教育局將僱主責任外判的流弊,被告明顯沒履行僱主應負的責任,更為減輕成本而試圖鑽空子卸責,局方卻視而不見。被告董事植婉芬早前向法庭表明,一旦原告被判勝訴,被告將不會向她賠償,或會選擇結業。
平機會昨發新聞稿,歡迎法院裁決,並提醒僱主聘用外判員工時,需尊重員工的懷孕權利,主事人亦應確保承判商遵守法律。案中的原告劉凱雯(譯音,圖)於2009年11月至2010年11月間受僱於被告,外借到教育局擔任通識科項目主任。合約期滿前經面試獲續約,惟她於簽約後即通知植已懷孕,被告決定取消合約。數天後植通知她可重新簽約,但生效日期會與舊約約滿日相隔一天,劉同意後卻發現新約不獲有薪產假,劉其後獲教育局直接聘為合約僱員,她向被告辭職,然後向平機會投訴。
法官在判詞中指若劉非有孕,植不會收回原告已簽的合約,亦毋須提出新舊約須相隔一天這個「較差待遇」安排,因此植和被告確有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對劉作出歧視,故判被告須賠償原告產假薪酬損失、感情傷害、該「相隔一天」的薪金損失等近9.1萬元。
案件編號:DCEO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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