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港訴訟制度中,勝訴一方可要求法官判處敗訴一方補償其法律費用開支,而有關訟費的數額是根據司法機構的「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計算。律師會鑑於有關基準最後一次修訂為1997年,早前聘請顧問研究,建議提高收費率,以適切反映現況,並每年按通脹調整。
加價約四成
根據高院收費表,年資2至4年的律師,每小時收費最高為2,500元;年資9至14年者最高為4,000元。律師會建議應調高至3,600元和5,700元。
司法機構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提到,工作小組的最遲明年初委託機構進行調查;明年下半年提出最終建議。
香港律師會副會長蘇紹聰表示,律師會早前已聘請顧問公司就問題進行深入研究。他指以往司法機構釐定基準時,會考慮律師樓開支成本,他建議從訴訟人實際投入的訟費考慮,避免訴訟雙方因憂慮補償訟費不足,而影響選擇律師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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