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內地單親母不滿在港前夫拒付贍養費,竟將10歲女兒棄在羅湖港鐵站,留字條冀望港府和社署照顧女兒。內地婦昨天承認虐兒罪,裁判官指其女兒天真活潑,不明為何忍心拋棄,考慮被告初犯,輕判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
記者:陳浩義
持雙程證來港的姓劉被告(35歲),早前控方原擬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律政司後來認為不適合,昨天改以刑事罪行檢控。被告昨天承認對所看管兒童故意拋棄罪後,隨即聲淚俱下表示知錯和後悔。
律師求情指,被告在內地當司機,月入3,800元人民幣,與女兒相依為命,惟前夫離婚後不負責任沒有付贍養費,她誤信朋友建議,遺棄女兒可迫使前夫露面,可讓女兒獲更好的教育及醫療福利。
律師續稱,被告當天在遠處看着職員接觸女兒後,才離開返回內地,她已知錯,並承諾不會再犯,前夫亦替她撰寫求情信。
與女過聖誕
裁判官徐綺薇表示,早前在兒童法庭處理其女兒的監護令時,發覺其女兒是天真無邪的孩子,「唔明你(被告)點解忍心拋棄佢,如果俾壞人拐帶,你後悔難返」。裁判官最後不忘告誡被告:「女兒好在乎你,希望同你過聖誕,你都要在乎她,日後要好好照顧女兒。」
本年11月25日上午11時許,被告帶着10歲女兒由內地經羅湖管制站入境,惟她將女兒遺棄在港鐵站的票務大堂,保安員查問女童,她表示失去母親的蹤影,保安員遍尋不獲報警。警方在女童身上撿獲字條,內容為「女童父母已離婚,父拒絕付贍養費,母病了無法照顧女童,希望香港政府及社署照顧女童」。其後,警方在女童隨身物品發現被告的電話號碼遂致電聯絡,被告於三日後來港投案。
案件編號:FLCC45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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