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普選之道 (自由撰稿人 沈舟) - 沈舟

真普選之道 
(自由撰稿人 沈舟) - 沈舟

港澳辦主任王光亞上周會見赴京述職的梁振英後表示:公民提名與《基本法》距離較遠,應該不屬於符合《基本法》。從中央涉港事務的三大機構負責人對公民提名的態度來看,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斷然否定,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避而不談,而港澳辦主任王光亞話語軟中帶硬,三人口徑雖不太一致,但立場已非常鮮明:香港普選必須在《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有關規定的框架內進行。換言之,香港普選的政治原則及法律依據已確定,港人接下來只需討論諸如提委會機構提名的民主程序、特首候選人數目,以及選民投票的具體方式等等。如此政改諮詢,只剩下「政制」器物層面的具體謀劃,而沒有「政治」道義層面的價值澄清,勢必淪為一場由中央畫地為牢的遊戲。
《周易》曰:「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何謂普選之「道」?簡單說,就是人民賦權。這種價值理性可上溯到約翰洛克(John Locke)提出的人所擁有的「自然權利」(生存權、享有自由的權利及財產權),後來衍生出選舉權,乃人民自願讓渡一部份「自然權利」給政治代理人去管理國家和地區公共事務。「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等選舉之「器」皆生發於人民的自然權利之「道」,何遠而言?中聯辦主任張曉明稱公民提名是「漠視基本法」,副主任黃蘭發更指是在《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決定外「另搞一套」,是「全無法律依據的A貨」。然而,《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等現有關於普選的法律條文,其價值基礎又來自何處?
已故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憲法史學家愛德華考文(Edward S. Corwin)教授在《美國憲法的高級法背景》一書中指出:「賦予憲法以至上性的並不是由於其推定的淵源,而是由於其假定的內容,即它所體現的一種實質性的、永恒不變的正義」。普選的正當性,其根本淵源,不是來自某個實在法的規定,而是由實在法之上的「高級法」賦予。
考文教授詳細解說了作為一種「高級法」的自然法是如何從古希臘以來確立為「法中之法」,以及在「共同標準和理性」的指引下發展實在法,限制世俗權力的歷史。考文引述美國第二任總統亞當斯(John Adams)的話說:「權利優先於世俗政府,這就是人法所不能廢止或不得限制的權利,這就是源於宇宙最偉大的立法者上帝的權利……我們的許多權利是固有的、根本性的、是大家作為準則一致同意的,並且是作為政府的開端確立的,這些權利甚至在議會出現之前就已有了」。這些思想,與中國先賢老子的「道法自然」觀點十分脗合。
從中央高官對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的反感來看,人民賦權的普選之「道」,與中央授權的專制之法格格不入,「道不同不相為謀」,注定了未來香港普選及其政治改革的命運多舛。為了確保一黨專制在大陸的利益,特首候選人不得「與中央對抗」,要向中央負責,這就使港人的自然權利大打折扣。「無代表不納稅」,而香港受所謂「主權」的制約,納稅人選出的特首卻需要去代表其他人的利益。中聯辦官員郝鐵川明確表示:香港普選不能用國際標準來衡量,「不能簡單套用其他主權國家選舉辦法」,呼之欲出的就只能是普選的A貨。
對港人自然權利的漠視,仰中央的鼻息而生存,造成的將不僅僅是對香港普選的損害。普選結束後,作為主體的人民退場,大部份港人的權利進入「休眠期」。為保一己之利,中央控制特首,左右立法會,干擾司法的行為或將更加肆無忌憚。上有「釋法」,下有「約談」,政治黑箱裏的交易非百姓所能知悉和控制,普選中中央的「實質任命權」將演化為日常政治中的「實質管制權」,港人期待已久的普選賦予特首的認受性,仍然可能在無盡的紛爭中化為烏有。
香港普選的意義不可低估。對於中央而言,應意識到與人民的自然權利對抗徒勞無益,退一步天地寬。放生香港和保住中共政權,並不是非此即彼的選擇;對於港人而言,在特定的「主權」環境下,應該既認清自身權利的價值理性(Valuable),又能確保行使這些權利的工具理性(Workable),有如先哲程顥所言「器亦道,道亦器」,同心同德,努力締造一個優質民主的香港。

沈舟
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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