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青年20年前假扮煤氣公司職員,游說獨留家中的12歲女童開門讓他入屋抄錶,企圖將女童強姦,逃走前遺下精液掌紋。他一直逍遙法外,有正職、返教會及娶妻生女,直至去年偷避孕套,因指紋紀錄揭發涉案。雖有DNA及掌紋作證,但他不認罪,令已成年的女事主需出庭泣訴受辱經過。法官指他多年來生活循規蹈矩,案發時只使用少量暴力,遂判罪成,輕判囚四年。
記者:楊家樂
高等法院五男兩女陪審團昨天退庭商議不足兩小時後,一致裁定現職電訊維修員的被告梁月雄(42歲)企圖強姦罪成。連日到庭旁聽的被告妻子聞訊後,失聲痛哭。
案發1993年7月26日,被告尾隨事主返回青衣寓所,其後敲門聲稱「煤氣公司抄錶」入屋,趁機從後箍頸,用尖物指向她的腰,又打她的頭,將她推倒地上大肆非禮,再用陽具觸碰她的私處。其間事主家中電話響起,事主指父親即將收工回家,青年受驚逃離單位。警方事後從事主身體和衣物上發現精液,又在地板上套取到一個掌紋。
官形容被告狡猾
去年4月,被告偷竊避孕套被捕,須留下指紋樣本。警方對比下發現,指紋與當年案發現場撿取的樣本脗合,遂進一步檢驗掌紋及DNA,發現被告就是當年的疑犯。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2000年結婚,與妻子關係良好,一同返教會,女兒現年4歲,生活平淡但美滿。被告父親半年前中風,母親亦患癌症,被告有份照顧,可見他是一名好兒子、好丈夫、好爸爸。
暫委法官胡國興直指案情嚴重,案發日事主本已三番四次拒讓被告入屋,惟被告非常狡猾,以藉口誘使她開門。現已成年的事主(33歲)早前出庭作供時仍聲淚俱下,可見案件對她的影響,未有隨年月減退。惟考慮到被告背景良好和犯案手法輕微,判囚四年。
被告在審訊時否認犯案,解釋因曾到訪案發單位維修,故在地板遺下掌紋,至於為何會有他的精液,他回答不知道。
案件編號:HCCC4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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