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終審法院裁定居港七年才能申請綜援的規定違憲,觸發有人挑戰公屋上樓要居港滿七年規定。《基本法》35條關注組召集人符偉樂昨聯同新移民家暴受害人夏女士(圖)申請法援,以便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房署取消居港滿七年才可入住公屋的規定。
根據終院判詞,政府理據之一是公屋實施七年規定,因此把綜援的一年規定改為七年,就能劃一福利政策門檻。終院批評政府理據古怪(bizarre),公屋供應短缺就會衍生較長申請年期資格,而綜援則提供即時基本生活需要,兩者並不相關。
但符指房署一般彈性處理新移民個案,若估計申請人等到上樓時居港已滿七年,就會接受申請讓其輪候。符認為既然房署已彈性處理,而個案平均輪候五年就能上樓,倒不如取消七年規定。夏女士現居港近五年,去年因遭港人丈夫虐打,遂攜內地出生4歲女兒離家,早前透過社工申請房署短期租約,因未釐清撫養權問題被拒,母女現住深水埗100平方呎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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