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為一個依法理判決的機構,盡可能保持絕對中立是正確無誤的。前日之裁決確實有可能衝擊社會利益,但法律精神更是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市民不應該聲討法院的公正判決,而是應該尊重待之。
其實本來04年修訂須獲居港權七年的申領規定就是一個為了福利政策免於衝擊的補救性措施。單程證的設立從一開始就是一個計時炸彈,忽視了此永久居民權對於各項本地政策的影響。要是當年對來港居留權的規劃做得更好,早就可以緩衝問題之發生,比如說明確劃分永久居民和長期居住(可升格)的身份。後來的「堵漏」實在來的太遲,還捎帶着一點歧視性質,現在終於被法院否定。
有人指出單程證審批權是問題的關鍵,這種說法未必完全正確。港人在國外出生的子女皆可以向港府申請居留權,港人在內地子女卻要特事特辦。其實單程證的存在可能已經是一種相對的緩衝機制。
單程證機制存在每日限額,限額的設定實際上正是一個緩衝機制。每天申請單程證人士可是數倍於此名額,大多數申請者都需要等候三年半以上才獲發證。現在中港婚姻越來越多,具資格申請單程證的人數也正不斷上升,限額是可以再壓縮,但是對於冀盼團聚的人卻會顯得殘酷。在考慮社會福利承受能力的同時,我們也得從人道立場思考。
單程證審批權的爭議,緣於港人對於內地機關的不信任,因為無論是名額和審批權利及進行過程皆是由內地政府把持。港人眼中的內地機關,是貪腐的代名詞,會質疑他們在審批的過程有否因為諸如關係戶、受賄等等因素而影響審批之嚴謹過程。此外由於他們不是跟香港站在同一利益觀點,也未必從香港的角度審批予最適合在港生活的人。
香港政府就算能拿回最終審批權,過程中卻仍是不可能撇開內地機關。單程證的申請者來自各省各地,倘若港府要親自完成整個審批過程,就要花費大量資源在內地各處設立辦事處專門處理申請,這並不適合。相對來說,利用內地公安機關資源,讓他們代勞收集各種資料則較為省時省力。
不過,在大眾的憂慮下,特區政府不該再處於被動,應該嘗試參與審批過程,特別是需要取得最終審批權把關,如此能減輕市民對整個單程證制度的質疑。
實際上,福利問題的根本亦不是在於單程證資格審批,而是這群內地新移民難以融入香港的生活。綜援制度是一個「救生圈」,幫助新移民不應該以金錢方式,而是「教授他們游泳」,讓他們學習融入香港的技能。比如語言問題就制約了很多新移民在港的發展,相信這個問題政府是可以調撥資源解決的。
陳家驥
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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